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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7]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 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1号)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2007年7月16日至8月31日。 (二)范围:全市所有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目标任务:依法查处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防止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 1、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2、是否存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二)劳动用工情况: 1、招用人员的数量。 2、招用人员的来源。 3、招用人员的渠道。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提交给职工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留用的职工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2)劳动合同内容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8、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四、专项行动工作步骤 (一)7月16日至7月18日,各区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完成专项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二)7月19日至7月22日,各区要完成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 (三)7月23日至8月19日,各区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工会等组成部门成员参加的联合整治行动检查组,按照各区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开展联合检查。 (四)8月20日至8月26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8月30日前,各区将专项行动总结材料和相关统计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排查。各区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在当地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对专项行动涉及的各项工作运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不足和薄弱环节,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要抓住关键的、重要的环节,加强统一指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整体联动。各级劳动、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总工会等要密切配合,制定计划,统一行动。在专项行动中,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取土、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国土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打击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摸清底数,全面排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动和依靠镇、嘎查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漏一户。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各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行动阶段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法,认真履行好职责。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在专项行动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要注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引导好各级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六)整章建制,维护权益。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无合法证照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要对专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镇、街道劳动管理服务机构。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镇社区组织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镇所有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附件 乌海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甄晨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白海融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文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胡文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建国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静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生市民政局调研员 于炳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杜锐刚市卫生局副局长 韩富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智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罗永恒市总工会副主席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文美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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