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省直机关计生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于7月底前,将专项治理的准备情况报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二○○七年七月九日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社会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人物、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措施及党纪政纪处理规定。
(二)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以二胎审批、生育、收养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以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自我报告等为主要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三)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四)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邀请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施步骤
实施期限: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7年7月至10月)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中央《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建立相关制度和政策。要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协调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建立出生人口的清查登记制度,尤其是通过出生人口的倒查机制,重点追查婚姻状况不明的生育现象,收养、寄养人的来源及送养人的去向。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
1、全面清查2000年以来城镇地区二胎审批、二胎生育、非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
2、对调查核实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落实,所在社区、单位要共同配合做好被调查人员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自觉交代违法生育行为。对于调查核实发现的线索,涉及本设区市其他县(市、区)的,由设区市协调解决;涉及跨设区市以上的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报省人口计生委或省直机关计生办协调解决。
3、依法依纪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对被核实确实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业人员、下岗人员等其他人员由其所在社区负责处理。
4、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违法案件。同时,积极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开展由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8年6月至9月)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于2008年7月底之前向省人口计生委报送2007年至2008年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的报告。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阶段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组织领导
(一)省人口计生委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唐慧如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发规规划处处长、宣传教育处处长、省纪委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策划、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督查和检查。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政策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
(三)各地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报送省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保证投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禁止搞强迫命令,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搞好协作,集体攻关。要积极协调纪检、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行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同时,加强地区协作,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四)抓住典型,教育群众。要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同时,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要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五)明确政策,创造条件。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历史上尚未处理和处理尚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有关规定能够予以较轻处理的,按原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斟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