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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卫生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从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高度,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规范用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 州国土资源局、州卫生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总工会二〇〇七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07〕47号)精神,州政府决定2007年7至8月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行动时间 从2007年7月10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到8月底结束,为期2个月。 二、检查范围 州内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建筑、餐饮服务、加工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行动内容 各地要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具体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骗拐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组织领导 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7月10日前将成立领导小组情况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各部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区域,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社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尽快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等各类用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相关部门要将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切实依法解决投诉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排查不漏一家用工单位,不留死角,全面彻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安排好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要把专项行动工作重点下移,深入基层实行联合执法。并要开展必要的培训,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任务。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州政府报告。专项行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州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行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要在专项行动结束后(8月15日前)向州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三个督查组从7月15日开始分赴各地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督导检查分工如下:第一组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组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赴格尔木市、都兰县进行督查;第二组:由州国土资源局、州监察局、州卫生局组成。州国土资源局牵头,赴西部三行委进行督查;第三组:由州经贸委、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总工会组成。州经贸委牵头,赴德令哈市、天峻县、乌兰县进行督查。每组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一人参加,负责专项行动有关数据的登记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各类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和扣留各类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骗拐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经贸委(安监局)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特别是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衔接,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做到长期监督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77-8226546 举 报 电话: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977-8222952 8226546 州 公 安局:0977-8206240 8206200 州 监 察局:0977-8222248 州 民 政局:0977-8222031 州 国 土 资 源局:0977-8223924 州 卫 生局:0977-8222484 州 工商行政管理 局:0977-8223203 州经贸委 (安监局):0977-8212122 州 总 工会:0977-82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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