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注销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江门分所的材料收悉。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意注销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江门分所。 此复。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ΟΟ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