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搬迁办公场所的请示》(万盛府文〔2007〕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万盛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万盛区万盛街道新田路69号迁至万盛街道新田路2号。政府驻地迁移后,其管辖的行政区域不变。 二、所需迁址经费自筹解决,其搬迁有关手续按程序办理。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