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7]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食品安全,做好我市湟中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西宁市湟中县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食药监函字[2007]3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六)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行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开展试点企业不少于30家。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到100%。 (十)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刘积余 副市长 副组长:赵宁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民德 湟中县人民政府县长 王水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白守伟 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生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屠德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向东 市卫生局副局长 马生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京宁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高建设 市商务局副局长 何青萍 市财政局副局长 付丽娜 市教育局副局长 祁敬婷 湟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兴民 市广电局副局长 湟中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湟中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王水潮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生荣、赵继军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进行阶段督导、考核评价。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监管责任体系建设,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强化政府对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统一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食品监督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委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机制,有效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建立食品安全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性、敏感性食品安全事件反应迅速,组织有力,处置有效。 (二)认真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2007年西宁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食品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监管。一是加强农产品源头管理,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和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三是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卫生、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四是严格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和仓储备案等制度,进一步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五是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 (三)整顿农村食品市场,规范农村食品流通秩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推进农村食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设超市,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开设便利店;积极开展农村食品示范店(放心店)建设工作,采取自愿、公平、择优的方式,在每个行政村选择1家商店进行改造规范,对符合条件的由有关单位颁发“示范店”或“放心店”店标,对偏远乡村,要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帮助开办“示范店” 或“放心店”;加强“示范店” 或 “放心店”进货源头管理,鼓励食品批发企业对“示范店” 或 “放心店”实行统一配送。 (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5]49号)要求,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适时扩大食品企业诚信建设的范围和行业,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示范文本,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诚信等级评估体系。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宣传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继续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按照“三贴近”原则,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四进七个一”活动等多种形式,印制和发放《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和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提高公众依法维权和参与监督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任务分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动态情况;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综合评价考核;负责指导湟中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农牧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县农牧局的工作,使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质监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湟中县质监局的工作,使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工商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湟中县工商局的工作,使湟中县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放心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卫生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湟中县卫生局的工作,使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商务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湟中县经济局的工作,深入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食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使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万村千乡工程农家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力度,使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财政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县财政局的工作,监督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财政配套资金,为食品安全示范县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市广电局: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动态信息,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营造食品安全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湟中县教育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分级量化管理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业的整顿和管理,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湟中县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的配套资金;按照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目标责任,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五、时间安排 (一)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于2007年7月中旬正式启动,2008年元月底结束。 (二)2007年11月底,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示范县的创建情况进行阶段考核;2007年12月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示范县的创建情况进行阶段考核;200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示范县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