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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急字[2007]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各单位、中央驻津各企业:
为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预测预警意识、预防和应急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是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灾难损失、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和规定,组织专门小组及相关人员,仔细分析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危险、危害因素,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预案。对重点工序、重点岗位也要有针对性的编制专项预案,形成上下对应、横向结合的预案体系。各单位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六项部门预案”,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写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范本》组织和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已经编制完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单位(企业)要按照《导则》的内容要求、程序要求和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和修订。 二、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的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要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内部各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审查,在确认基本符合《导则》要求的基础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导则》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企业,对符合要求的预案予以备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驻津的一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基层单位、所属企业和国资委系统的市属总公司(集团、总厂等)及直属企业,要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办和国资委业绩考核处,经审查、备案后再分别送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部门。 三、已经编制应急预案的各单位(企业),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学习,让每一位员工熟知本企业或本岗位应急预案的内容,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危机意识、预防预警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把应急预案的评估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指导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应急处置的技能培训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至少一年一次,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时效性、实战性、可操作性以及与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衔接,演练可以采取实战与桌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要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补充、修订。 市安全监管局要对中央驻津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建档,建立预案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要依此做好本地区企业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管理。 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将深入区县、企业进行督导。 联 系 人: 贾敏陈月华 联系电话:2845036023327702 附件:《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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