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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巢烘生生产“Planter”商标喇叭是否侵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粤工商标字[2007]3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巢烘生生产“Planter”商标喇叭是否侵权的请示》(中工商标字〔2007〕33号)收悉。 经查,日本先锋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注册了“Pioneer”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42026号,该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你局上报的材料,省局认为,被投诉人在第9类扩音器等商品上虽然注册了“PLANTER”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3919616号),但在其生产销售的喇叭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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