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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7]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118号)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吸取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教训,从根本上解决一些企业存在的非法用工问题,打击黑恶势力,全面排查企业用工情况,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批示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6月底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拐骗、强迫农民工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黑窑主”、“黑作坊”、“黑工头”,坚决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工管理,为建设和谐贵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无证照生产的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等;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企业用工是否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非法使用童工和未按国家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现象;是否为劳动者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是否公开、透明,坚持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以及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重点排查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打重处 (一)成立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翟彦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乡镇企业局、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以及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要集中时间、力量对每一个乡、村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和小作坊,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二)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和小作坊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切实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劳动保障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的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情况、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情况和工作时间情况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开办的“黑砖窑”、“黑砖厂”、“黑作坊”等要依法关闭和取缔,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 2.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驻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督执法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要及时会同当地政府坚决依法取缔;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4.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现企业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5.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食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 8.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建立较为完整的基础台帐,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地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对各村庄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主要领导包村,分片包干、明确责任。通过排查,取缔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区(市、县)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非法用工企业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扎扎实实搞好专项行动,杜绝侵害职工、农民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四)各区(市、县)在专项行动中,除重点对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进行排查外,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的非法用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非法使用童工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目的、意义,深入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举报,群防群治,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生产企业。 (六)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在农民工居住、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公布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的维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在当地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次行动的进展情况。对此次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有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加强督促检查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市人民政府将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全市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全市通报。 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市、县)政府每10天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整个专项行动期间共分六次上报,每次上报时间为7月5号、7月15日、7月25日、8月4日,8月14日、8月24日,同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情况表一、表二附后,善后安置工作用文字材料上报)。对于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到一事一报告。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市、县)于8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具体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27日至30日)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8月5日) (三)市组抽查阶段(8月6日至10日) (四)问题整改阶段(8月11日至21日) (五)汇总总结阶段(8月21日至27日) 附件:一、贵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略) 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情况表一(略) 三、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情况表表二(略)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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