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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榕国税发[20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对按规定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而未使用的单位,各局应通知其限期纠正,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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