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对按规定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而未使用的单位,各局应通知其限期纠正,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对按规定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而未使用的单位,各局应通知其限期纠正,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