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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颁发部门】 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决定精神,现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改进办法公告如下: 一、所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自2002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二、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出口并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2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收齐单证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四、免、抵、退税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成都市国税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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