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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06]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州财政局州教育局二○○六年八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完善“政府办学、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切实强化政府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理顺农牧区义务教育体制和机制,逐步解决制约农牧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断巩固农牧区义务教育成果,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发展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州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农牧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学杂费(含原杂费、取暖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在市区、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农牧区、城市低保等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二)对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05〕179号)规定的范围执行,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并逐步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覆盖范围。 (三)对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费和非寄宿制贫困学生的学习费用给予补助。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非寄宿贫困生的助学金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05〕149号)和《海西州农牧区义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牧区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具体按《海西州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西政办〔2005〕77号)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农(林)场、监狱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牧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五)从2006年起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原县级财政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50元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即:中央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12%、县级财政承担8%。为了确保中央政策落实到实处,目前,县级财政承担部分暂时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解决。待中央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后,再按上述比例分级承担。 (六)建立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牧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地区测定每年校舍改造所需资金。校舍改造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按5∶3∶2比例共同承担。 三、实施步骤 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一)2006年全州农牧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启动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2008年,全州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达到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三)2009年,国家出台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本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政策措施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健全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明确分工、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落实分担责任。免收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暂由中央和省财政按8∶2比例分担,待中央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后,由中央、省、县三级分别按80%、12%、8%的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三)加强预算管理。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经费必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要建立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并要积极推行农牧区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确保学校正常运转。2006年在全州全面试编规范的农牧区中小学经费预算。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牧区中小学经费预算。 (四)严格收费行为。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农牧区中小学除可代收课本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除外)、作业本费和收取住校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他没有进行改革免收学杂费的学校,仍按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取杂费和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严格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监督检查。对于各种挤占、挪用、截留义务教育经费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地区,州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市、县、行委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要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宣传、财政部门制定和落实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对农牧区义务教育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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