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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7]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实施意见》、《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云南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实施意见》、《云南省钢铁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云南省水泥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黄磷行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商务、农业、统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节能监察坚持公正、公开及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节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 (二)普及节能知识,推广与传播先进节能技术和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 (三)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五)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 (六)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行为。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节能监察实施 第九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情况; (二)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按国家标准定期进行能效测试,以及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 (三)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用能情况; (四)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以及制定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情况; (五)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六)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规定情况; (七)能源生产、加工、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情况;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情况; (九)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审计情况; (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第十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被监察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将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印、拍照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对用能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对有关场景进行录像、拍照;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的; (二)受理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被监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第十五条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改进。 第十七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改进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节能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和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 第四条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省人民政府与6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 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对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C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七条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 第八条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评价考核,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施行,考核结果报省经委备案。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九条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省经委审定。 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年末考核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70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九条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州、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 │考核指标│││││ │类型│分值│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 │││节能目标││签订责任│ ││50│责任书内│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得45│书的6个 │ │││容│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得40分,以此类推。│行业主管│ │││││部门│ │节能目标│││││ │├───┼───────┼──────────────────────────────┼──────┤ │(50分)││到2010年│││ │││实现节电│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得45││ ││50│││其他部门│ │││20%、节水│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得40分,以此类推。││ │││20%。│││ ├──────┼───┼───────┼──────────────────────────────┼──────┤ │││建立节能│││ ││7 │工作协调│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2分;定期召开会议, ││ ││││研究部署节能工作3分;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2分。││ │││机制│││ │├───┼───────┼──────────────────────────────┼──────┤ │││编制节能│││ │││规划和制│编制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3分;制定年度节能工作措施2││ ││5 ││││ │││定节能工│分。││ │││作措施│││ │├───┼───────┼──────────────────────────────┼──────┤ │││分解和落│││ ││3 │实节能目│节能目标进行逐级分解3分。 ││ │││标│││ │├───┼───────┼──────────────────────────────┼──────┤ │││建立逐级│││ ││5 │评价考核│建立节能评价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3分;开展节能目标 ││ ││││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 │││制度│││ │├───┼───────┼──────────────────────────────┼──────┤ ││││转发国家、省节能法规政策等;││ ││││监督下属部门执行国家、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 ││││落实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中的节能降耗内容(发展改革委、 ││ ││││经委、科技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国资委、环保││ │节能措施│││││ ││││局、铁路局等); ││ │(50分)│││优化能源配置,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发改委、经委等);││ │││节能政策│合理配置科技经费,加大节能科技投入(科技厅);││ ││││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财政厅);│评分按部│ ││20│法规和管│执行和制定节能产品和产业减免税政策(发改委、财政厅、国 │门涉及比│ ││││税局等); │例计算│ │││理指标│资源土地审批程序中限制或禁止超标高耗能项目准入制度││ ││││的执行情况(国土资源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为政府提供准确的能源统计数││ ││││据(统计局);││ ││││对节能法规、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加强节能降耗考核,建立节能型现代化企业制度(国资委);││ ││││加强全民节能宣传、教育活动。││ │├───┼───────┼──────────────────────────────┼──────┤ │││建立节能│制定节能奖惩办法2分;配套节能奖励资金2分;实施节能││ ││5 ││││ │││奖惩制度│奖惩制度1分。 ││ │├───┼───────┼──────────────────────────────┼──────┤ │││节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3分;定期组织开 ││ ││5 ││││ │││培训│展节能培训2分。 ││ ├──────┼───┼───────┴──────────────────────────────┴──────┤ │合计│100 ││ └──────┴───┴─────────────────────────────────────────────┘ 附件2 16个州、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 │考核指标││││ │类型│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 ││40│万元GDP │完成任务目标得40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 │节能目标││能耗降低率│以此类推。│ │├───┼───────┼─────────────────────────────────┤ │(50分)│││完成任务目标得10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以│ ││10│节能量││ ││││此类推。│ ├──────┼───┼───────┼─────────────────────────────────┤ │││建立节能│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4分; │ ││8 │工作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2分; │ │││机制│建立节能考评机制,定期开展考评2分。 │ │├───┼───────┼─────────────────────────────────┤ │││分解和落实│目标分解到县一级3分; │ ││6 │││ │││节能目标│目标分解到各用能单位3分。 │ │├───┼───────┼─────────────────────────────────┤ │││执行国家、│转发国家、省节能法规政策等1分; │ ││4 │省节能法规│监督相关部门执行国家、省节能法规政策等1分; │ │││政策情况│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2分。 │ │├───┼───────┼─────────────────────────────────┤ │││落实节能│建立节能专项资金2分; │ ││4 │││ │││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预算比重提高2分。 │ │├───┼───────┼─────────────────────────────────┤ │││建立节能│制定节能奖惩办法1分; │ ││4 ││配套节能奖励资金2分; │ │││奖惩制度││ ││││实施节能奖惩制度1分。 │ │节能措施││││ │├───┼───────┼─────────────────────────────────┤ │(50分)│││按省节能办年度能源审计计划,完成能源审计4分,完成90%以上的3分,│ ││4 │能源审计率││ ││││80%以上的2分。 │ │├───┼───────┼─────────────────────────────────┤ │││节能技术│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分; │ ││7 ││组织实施节能工程2分; │ │││进步││ ││││组织实施节能标准2分。 │ │├───┼───────┼─────────────────────────────────┤ │││重点用能││ ││4 │单位监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督情况4分。 │ │││制度││ │├───┼───────┼─────────────────────────────────┤ │││节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2分; │ ││5 ││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体系1分; │ │││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培训2分。 │ │├───┼───────┼─────────────────────────────────┤ │││加强和完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1分; │ ││4 ││增加能源统计投入2分; │ │││能源统计││ ││││完善能源统计制度1分。 │ ├──────┼───┼───────┴─────────────────────────────────┤ │合计│100 ││ └──────┴───┴─────────────────────────────────────────┘ 附件3 11户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 │考核指标││││ │类型│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5分,完成80%得12分,│ ││20│节能量│70%得10分,60%得8分,50%得6分,40%得4分,30%得3分,20%得2 │ ││││分,10%得1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 │ │├───┼─────┼─────────────────────────────────┤ │节能目标│10│主要产品│集团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完成年度计划目标要求10分,比目标要求每高出│ │││单位能耗│5%扣1分,扣完为止;比目标要求每低5%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单位 │ │(50分)│││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分别加2分和3分。│ │├───┼─────┼─────────────────────────────────┤ │││万元工业││ │││增加值能│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 ││20│││ │││耗或万元│以此类推。│ │││产值能耗││ ├─────┼───┼─────┼─────────────────────────────────┤ ││││所属企业均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3分,达不到要求 │ ││5 │能源计量│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定期对所属企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检查2 │ ││││分。│ │├───┼─────┼─────────────────────────────────┤ │││能耗定额│依法遵守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2分;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开展定额管 │ ││3 │││ │││限额管理│理1分。 │ │├───┼─────┼─────────────────────────────────┤ │││实施主要││ ││4 │耗能设备│制定集团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办法2分;明确管理责任人2分。│ │││管理制度││ │├───┼─────┼─────────────────────────────────┤ │││分解和落实│将年度节能目标分解到下属企业2分;制定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1分;│ ││4 │││ │││节能目标│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1分。 │ │├───┼─────┼─────────────────────────────────┤ │││节能标准│建立节能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1分;按照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 │ │节能措施│4 │││ │││体系│营、管理工作1分;组织本集团企业开展节能对标管理活动2分。│ │(40分)││││ │├───┼─────┼─────────────────────────────────┤ │││节能技术│建立集团节能专项资金2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开发、技术 │ ││6 ││进步2分;按要求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1分;新、改、扩建项目按节│ │││进步││ ││││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1分。 │ │├───┼─────┼─────────────────────────────────┤ │││节能绩效││ ││5 │考核和奖惩│建立集团节能绩效考核体系2分;每年开展节能绩效考评2分;每年对节│ │││机制│能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1分。 │ │├───┼─────┼─────────────────────────────────┤ ││2 │能源审计│组织集团企业开展能源审计2分。 │ │├───┼─────┼─────────────────────────────────┤ ││4 │能源统计││ ││││设立专职能源统计人员1分;建立能源统计台帐2分;按时保质报送各种│ ││││能源统计报表1分。 │ │├───┼─────┼─────────────────────────────────┤ │││节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1分;定期组织开展节能技术培 │ ││3 │││ │││活动│训2分。 │ ├─────┼───┼─────┼─────────────────────────────────┤ ││3 │组织机构││ ││││建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1分;设立节能管理专门 │ ││││机构1分;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1分。│ │├───┼─────┼─────────────────────────────────┤ │││健全能源││ │节能管理│4 ││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2分;能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2分。│ │││管理岗位││ │├───┼─────┼─────────────────────────────────┤ │体系建设││││ │(10分)││编制、实││ │││施年度节││ ││3 │能计划和│编制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2分;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1分。│ │││中长期节││ │││能规划││ ├─────┼───┼─────┴─────────────────────────────────┤ │合计│100 ││ └─────┴───┴───────────────────────────────────────┘ 附件4 □25户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 │考核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类型││││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5分,完成80%得12分,│ ││20│节能量│70%得10分,60%得8分,50%得6分,40%得4分,30%得3分,20%得2 │ ││││分,10%得1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 │ │├───┼──────┼──────────────────────────────────┤ │节能目标│10│主要产品│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完成年度计划目标要求10分,比目标要求每高出5%扣 │ │││单位能耗│1分,扣完为止。比目标要求每低5%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单位产品│ │(50分)│││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分别加2分和3分。│ │├───┼──────┼──────────────────────────────────┤ │││万元工业││ │││增加值能│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 ││20│││ │││耗或万元│以此类推。│ │││产值能耗││ ├─────┼───┼──────┼──────────────────────────────────┤ ││││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3分,达不到要求按比例扣 │ ││5 │能源计量│分,扣完为止;定期对计量器具检定、校准2分,达不到要求按比例扣分,扣 │ ││││完为止。│ │├───┼──────┼──────────────────────────────────┤ │││能耗定额│依法遵守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2分;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开展定额管 │ ││3 │││ │││限额管理│理1分。 │ │├───┼──────┼──────────────────────────────────┤ │││实施主要│制定耗能设备管理办法1分;明确管理责任人1分;定期开展能量平衡测│ ││4 │耗能设备│试2分。 │ │││管理制度││ │├───┼──────┼──────────────────────────────────┤ │││分解和落实│将年度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1分;定期开展节能目 │ ││3 │││ │││节能目标│标落实情况检查2分。 │ │├───┼──────┼──────────────────────────────────┤ │││节能标准│建立节能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2分; │ │节能措施│3 │││ │││体系│按照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工作1分。 │ │├───┼──────┼──────────────────────────────────┤ │(37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进步2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 │││节能技术││ ││5 ││进行节能技术改造1分;按要求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1分;新、改、│ │││进步││ ││││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1分。 │ │├───┼──────┼──────────────────────────────────┤ │││节能绩效│建立节能绩效考核体系1分;每年开展节能绩效考评1分;安排节能奖励│ ││5 │考核和奖惩│资金1分;每年对节能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2分。│ │││机制││ │├───┼──────┼──────────────────────────────────┤ ││2 │能源审计│开展能源审计2分。 │ │├───┼──────┼──────────────────────────────────┤ ││││建立完备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2分;按时报送各种能源统计报表2│ ││4 │能源统计││ ││││分。│ │├───┼──────┼──────────────────────────────────┤ │││节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1分; │ ││3 │││ │││培训活动│定期组织开展节能技术培训2分。 │ ├─────┼───┼──────┼──────────────────────────────────┤ ││││建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1分;设立节能管理专门 │ ││5 │组织机构│机构1分;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1分;制定节能管理办法,明确任务职责│ ││││1分;组织开展节能管理工作1分。│ │节能管理││││ │├───┼──────┼──────────────────────────────────┤ │体系建设│4 │健全能源│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2分;能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2分。│ │││管理岗位││ │(13分)││││ │├───┼──────┼──────────────────────────────────┤ │││编制节能│编制“十一五”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2分;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2│ ││4 │计划节能│分。│ │││规划││ ├─────┼───┼──────┴──────────────────────────────────┤ │合计│100 ││ └─────┴───┴─────────────────────────────────────────┘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霞跎倌茉蠢朔眩荨豆裨汗赜诩忧拷谀芄ぷ鞯木龆ā□(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六)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及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审查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查机关应在审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确定的内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决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经委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 第三条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云南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节能奖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初选后报省经委。经省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委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在评奖工作中弄虚 第十三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本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技术标准; (二)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扶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节电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三)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州、市经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技术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设立相应机构,配置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 大中型电力用户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节电管理岗位,并配备培训合格的专业节电管理技术人员从事本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负荷和节电管理 第七条省经委应当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规划。 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时,应当把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纳入其中。 第八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开展负荷管理工作,平衡电力供求,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高峰最大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 第九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达到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70%及以上。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主站系统和通信通道由电网经营企业建设,用户终端由电力用户购置并委托供电部门安装。 第十条各级经委通过调整电力用户的生产班次、错开上下班时间、调整周休息日以及将用电设备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季节或高峰时段等方式,实施负荷管理。 第十一条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省经委应当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用电方案,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 第十二条各级经委应当定期组织对用电大户的单位产品电耗进行考核管理、用电检查和评估,定期公布高耗电行业平均用电单耗,制定高耗电行业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标准,督促用户降低用电单耗。 第十三条各级经委定期对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大户进行排序,确定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 被确定的节电增效重点电力用户应当确定节电项目、提出节电措施、预测节电效益。 第十四条重点鼓励下列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推广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三)推广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四)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五)推广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六)推广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七)推广建筑节能、环保技术; (八)加强发电厂厂用电和供电线损管理和考核; (九)支持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支持和鼓励煤层气发电项目; (十)推广高效热泵、余热余能利用技术和电力蓄冷、蓄热技术。 第三章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五条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来源: (一)从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 (二)从差别电价电费中筹集; (三)从电厂非计划停运违约费中筹集; (四)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节电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用于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和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支持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 第四章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节电意识,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信息和经验,引导电力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用电技术。 第十八条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增强电力用户的节能意识,促进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 电网经营企业要配合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各级经委应当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用电大户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企业,对生产、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厂家、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对用电检查和评估不合格,未按期完成整改,超计划用电方案用电的企业,列入错峰、限电名单,调减用电指标,直至中止供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负荷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确保合理用电、有序用电。 本办法所称技术手段是指采用可以实现移峰填谷、明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生产工艺、材料和设备,以及启动负荷管理系统的控制功能,在负荷高峰时段实施可中断用电和短时限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实施意见 为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在钢铁、煤炭、建材、化工、有色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六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年节能量 90万吨标准煤,到“十一五”末,实现3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的目标,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一)钢铁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钢铁行业主要产品产量为生铁935.10万吨、粗钢635.38万吨、成品钢588.06万吨、铁合金51.87万吨。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吨钢综合能耗为739千克标准煤,属省内先进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炉余热余压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多数高炉尚未配套炉顶压差发电设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可燃副产煤气还存在放空浪费的现象;转炉负能炼钢技术未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工艺装备需要淘汰。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20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按照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序发展钢铁工业,将铁矿和生铁资源向优势钢铁联合企业集中,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高效化,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各种能源和资源。 (2)通过采用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技术\转炉负能炼钢技术、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双预热技术、蓄热式燃烧技术、干法熄焦技术,强化高炉富氧喷煤,回收烧结环冷机、转炉余热蒸汽,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高效风机、泵、压缩机,采用高效传动系统,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技术,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3)实现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新增年发电量11.4亿千瓦时,折合14万吨标准煤。 (4)实现曲靖、玉溪两市钢铁生产企业回收 80%高炉煤气用于发电5.6亿千瓦时,折合 6.88万吨标准煤。 4.实施主体: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他钢铁企业。 (二)煤炭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原煤产量7339万吨,洗精煤683万吨,焦炭约1233万吨,全省生产矿井瓦斯排放总量9.7亿立方米,实际利用 0.02亿立方米,相当于年损失120万吨标准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井数量多,生产规模偏小,部分煤矿瓦斯含量偏高,开采安全性差,开采进度慢,由于开采深度不断延伸,造成排水、提升运输和通风等用电量增加,近年来吨煤电耗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4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建设锅炉动力用煤配送加工中心。建立锅炉动力用煤配送加工中心,按用户需要加工煤炭,提高锅炉热效率。 (2)建立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产业体系,加大新型高效瓦斯抽放利用力度。实现白龙山、田坝、恩洪矿煤层气(瓦斯)示范项目完成发电装机44兆瓦,年发电2.53亿千瓦时,折合 3.11万吨标准煤。 (3)推广干法熄焦技术,回收排空焦炉煤气用于发电。实现回收60%焦炉煤气用于发电9亿千瓦时,折合11万吨标准煤。 (4)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发展煤电结合的坑口电站,变运煤为输电。充分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用于发电、生产水泥、砖瓦和其他新型建材。推广示范应用洁净煤、优质生物型煤替代原煤作为锅炉用煤。 (5)以云南煤化工集团、小龙潭矿务局、白龙山为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煤炭生产、加工相关企业。 (三)建材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全省有水泥生产企业 272户,水泥熟料年生产能力4657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生产能力2008万吨,水泥年生产能力6209万吨,实际产量3306万吨。 2006年生产商品混凝土146.57万立方米,平板玻璃302.5万重量箱,花岗石板材17.9万平方米,建筑陶瓷1229.6万平方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低,企业平均生产规模偏小,运行管理水平低,窑炉的余热、余压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中以水泥生产行业最为典型,全省平均可比熟料吨综合煤耗14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75千瓦时,可比水泥吨综合电耗 110千瓦时,吨综合能耗131千克标准煤。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3.措施: (1)推广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完成云南瑞安建材48兆瓦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实现年新增电量 3.18亿千瓦时,折合3.9万吨标准煤。全省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现50%利用余热发电,年新增电量4.96亿千瓦时,折合6.095万吨标准煤。 (2)推广高铬合金耐磨材料磨球技术,推广与高效率的立磨或辊压机、球磨机匹配的粉磨生料制备系统,提高水泥生产粉磨效率,降低粉磨电耗、钢球耗量。 (3)推广高效节能电动机、高效风机、压缩机,提高电机系统效率,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球磨机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节能技术和设备等。 (4)以云南瑞安建材、昆钢嘉华水泥为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云南瑞安建材、云南昆钢嘉华水泥、红塔滇西水泥及其他建材企业。 (四)化学工业节能 1.现状:我省化学工业主要耗能产品为合成氨、磷肥、黄磷、电石和烧碱等,经过多年调整和改造,大企业生产装置(如合成氨)较为先进,产品单耗较低。存在问题主要是多数化工企业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设备老化及生产工艺落后,部分具备热联合或热集成条件的生产单元孤立运行,系统总体用能不合理,部分企业余热、余压未能充分利用,产量大、价值高的黄磷尾气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对现有化工企业和焦化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推广节能型烧碱生产技术、密闭式电石炉。推广工艺系统流程泵变频调速及自动化控制。推广矿热炉低压动态无功补偿及谐波治理节能技术。 (2)推广黄磷工业炉尾气回收利用技术。我省年空烧黄磷炉尾气约9亿立方米,实现 50%黄磷炉尾气回收发电。 (3)做好电石工业节能。新建电石炉单台容量必须达到25000千伏安(独立运行小水电及有矿产资源的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为12500千伏安)以上;把现有的半开放式电石炉改造成封闭式电石炉,并配套炉气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4)以云天化集团、云南煤化工集团、江磷集团为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云天化集团、云南煤化工集团、江磷集团及其他化工企业。 (五)有色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共生产10种有色金属207.33万吨,其中铝46.57万吨,铜37.01万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落后工艺与先进工艺并存,能源消耗水平差距较大。 2.目标: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3.措施: (1)实施“工业窑炉节能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主要推广高效节能电动机、高效风机、泵、压缩机;推广高效传动系统;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技术;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通过过程控制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2)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的准入条件,对现有装置进行改造升级,加强再生资源利用和伴生共生资源综合开发,积极采用先进、适用、安全的节能设备和措施,充分利用余热余压发电,推广烟气废热锅炉及发电装置、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回收其他装置余热用于锅炉及发电。 (3)以云铜集团、云南冶金集团、云南锡业集团为主,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云铜集团、云南冶金集团、云南锡业集团及其他有色冶金生产企业。 (六)电力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电力装机容量 1854.3万千瓦,其中火电841.7万千瓦,水电 1012.6万千瓦。2005年、2008年、2010年火力发电企业单机发电每千瓦时能耗限额分别为: 300兆瓦机组342、339、336克标准煤,200兆瓦、135兆瓦机组355、352、349克标准煤,100兆瓦机组383、380、378克标准煤。 2.目标: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终端能效。 3.措施: (1)优化电网调度,降低电网损耗。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高效、清洁的机组全额发电上网,优先保证低能耗电厂多发电,降低发电煤耗。优化电网结构,完善高、低压配电网络。 (2)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峰谷、丰枯电价,完善分时电价等激励性政策;合理调整负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性和经济性,鼓励和支持用电单位实施节电技术改造,提高电网负荷率和电能终端使用效率。 4.实施主体:南方电网云南公司、发供电企业和实施热电联产建设与改造的企业和单位。 (七)通用技术节能 1.现状:我省现有工业锅炉约5000台,平均运行热效率低于65%,单台锅炉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锅炉自动控制水平低。电机系统用电量占我省工业用电量的2/3,电机系统匹配不合理,系统效率普遍较低。照明系统用电量占全省用电量的15%,节能灯具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照明系统的优化控制技术有待提高。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42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加快工业锅炉改造。采用新型高效锅炉系统更新、替代低效锅炉,提高锅炉热效率,实现节能量23。5万吨标准煤。 (2)推进电机系统节能,实现节能量16万吨标准煤。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推广使用高效风机、泵、压缩机、高效传动系统等设备;推广变频调速、内馈斩波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泵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重点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通过过程控制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3)推广绿色照明,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在政府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厦超市、大型工矿企业、医院、铁路车站、道路、隧道及城市居民小区等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风光互补独立供电系统、太阳能与高亮度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集成照明产品;采用高亮度 LED集成产品作为城市景观泛光照明,发展太阳能光伏电池。 (4)加快淘汰JQ(2下标)系列等低效电机、低效锅炉、窑炉等落后设备,实施电动机能效标准和电机系统强制性淘汰更新制度、高耗能机电产品强制淘汰制度,完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加强照明产品节能认证。 4.实施主体:相关用能单位。 二、示范工程 “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6大节能工程”,完成节能示范工程480项,每年实现节约能源 90万吨标准煤(见附件)。 (一)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1.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水泥行业日产1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可装机容量约230兆瓦,焦化行业年空排焦炉煤气约10亿立方米,黄磷行业黄磷炉尾气年空烧约9亿立方米。 2.48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水泥行业:完成云南瑞安建材48兆瓦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示范项目,推动昆钢嘉华、红塔滇西水泥利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全省50%新型干法水泥窑实现装机发电,年新增发电量8.14亿千瓦时,折合10万吨标准煤。 (2)钢铁行业:完成昆钢控股有限公司余热发电示范项目,年新增发电量11.4亿千瓦时,折合14万吨标准煤。 (3)焦化行业:在焦炭主要生产地曲靖示范完成两个焦炉煤气发电项目。回收60%焦炉煤气发电9亿千瓦时,折合11.061万吨标准煤。 (4)黄磷行业:在有条件的黄磷生产企业示范完成两个黄磷炉尾气发电项目。 (5)推广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蒸汽蓄热器项目,实现每小时回收100吨蒸汽冷凝水,年节约能源1.44万吨标准煤。 (二)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工程 1.现状:我省现有锅炉约8000台,其中工业锅炉约5000台。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22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示范完成分层给煤、热管空预器改造 60台(约1100蒸吨),实现节能量12.67万吨标准煤; (2)示范完成锅炉给水处理及锅炉清洗改造100台(约500蒸吨),实现节能量0.864万吨标准煤; (3)示范完成工业锅炉自动控制、蒸汽蓄热器、自动排污等项目改造50台(约2000蒸吨),提高锅炉运行热效率5%,实现节能量8.64万吨标准煤。 (三)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1.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4万吨标准煤。 2.措施:“十一五”期间,示范完成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600项,其中完成600台高效节能电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600台套风机、水泵低压变频改造,50台套高压电机变频调速改造。 (四)煤层气(瓦斯)发电工程 1.现状:我省煤层气资源约4240亿立方米,抽采1亿立方米用于发电,可实现节能量 9.5万吨标准煤。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 3.措施:“十一五”期间,示范完成白龙山、田坝、恩洪等矿煤层气(瓦斯)发电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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