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7]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
我省兴隆、澄迈、东方、彬村山、文昌5个华侨农场,分别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初、60年代初和70年代末,属于安置归难侨的国有企业。2006年,我省五个华侨农场土地面积47.47万亩,户籍人口55820人(归难侨12309人,归难侨子女8347人);在册职工17763人(归难侨4712人),在岗职工11346人(归难侨2586人),离退休人员9251人(归难侨4440人)。华侨农场国有资产总值3.14亿元,净值1.61亿元;社会总产值2.27亿元,地区生产总值2.08亿元;职工年人均收入6210元,农场年人均收入2412元。 近年来,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在领导体制、经营机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土地确权、归难侨危房改造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华侨农场的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归难侨生活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历史、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华侨农场的封闭性,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生活的改善总体上落后于当地。目前,我省华侨农场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企业办社会等体制性矛盾还相当突出;基础设施薄弱、债务沉重、土地纠纷等问题还严重制约着华侨农场的发展;部分职工特别是一些归难侨职工生产生活还存在较大困难。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华侨农场的有关问题,更好地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改革方向,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加快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着力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华侨农场自身发展活力,使华侨农场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当前改革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华侨农场的改革发展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推进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制约华侨农场长远发展的体制障碍和沉重包袱。 --正确处理一般原则和具体改革实践的关系。既要坚决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坚持“三融入”基本改革取向不动摇;又要根据有利于发展、稳定和改善归难侨生活的原则,选择符合实际的改革模式,制定适合华侨农场自身特点的具体方案。 --正确处理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的关系。我省除有5个华侨农场外,还有农垦、地方农场集中安置归难侨。在制定和实施扶持措施时,既要统筹兼顾,保持政策的相对统一性,又要突出重点,特事特办,体现华侨农场的特殊性;既要使华侨农场广大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又要重点照顾归难侨,同时还要尽可能地争取让国家政策惠及农垦和地方农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 --正确处理争取中央支持和地方主动工作的关系。中央明确了华侨农场的改革方向和重大政策,并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了支持,但搞好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省有关部门和市县要增强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又要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扎实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海南的基本要求,稳妥推进改革。注重用改革的办法消除制约发展和影响稳定的因素,以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 (二)主要目标。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所能提供的各种机遇,加快推进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和发展,加大扶持力度,用两到三年时间,彻底改变华侨农场封闭发展状况,将华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纳入所在市县的总体规划,基本实现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使华侨农场的经济社会与当地同步发展,农场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生活与当地群众同步改善。 --理顺领导体制,分离社会职能,搞活生产经营,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 --减轻债务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直接影响职工生活特别是归难侨生活的突出问题,卸掉华侨农场的历史包袱。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使华侨农场在水、电、路、田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赶上周边城乡水平,为华侨农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尽快将有关政策覆盖华侨农场,使华侨农场在产业发展、扶贫开发、救灾救助和社会事业等方面享有与周边城乡一致的政策。 二、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快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属地管理是理顺华侨农场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按照领导体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年内将兴隆、东方、彬村山和文昌华侨农场下放所在市,由现隶属省国资委管理分别移交所在市管理。 兴隆华侨农场下放后,由万宁市研究提出具体的管理模式和改革发展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东方、彬村山、文昌三个华侨农场整体移交给所在市管理。移交后,所在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华侨农场属地管理新模式,不断深化改革进程。 澄迈华侨农场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体制,设立建制镇,保留华侨农场牌子,赋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在领导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发挥好华侨农场现有领导班子成员的作用,给他们以妥善安排。建制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编制要从严控制,纳入所在县编制管理并按程序报批,行政运转经费要纳入所在县财政预算。 (二)加快分离华侨农场办社会职能。一年内,将兴隆、东方、彬村山、文昌4个华侨农场承担的教育、卫生、民政等社会职能移交所在市归口管理。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医院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学校人员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受,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教育、卫生职能移交后,接收人员与当地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分离社会职能过程中,分流人员由农场妥善安置。 分离华侨农场办社会职能市、县财政增支部分,除中央补贴部分外,由省财政按核定基数在过渡期(2008-2010年)内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三)积极推进华侨农场经营体制改革。以土地使用权和橡胶长期承包为基本形式,全面推行统分结合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对已承包的土地,要巩固和稳定其承包经营权,延长土地承包期。对尚未实行承包的土地和橡胶等长期经济作物,要尽快实行职工家庭长期承包经营,并优先安排归难侨职工家庭,确保归难侨家庭承包农场土地面积人均1亩以上。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职工退休后,其承包的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并对归难侨子女予以适当照顾。随着华侨农场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和各种负担的减轻,要合理调整农场与职工的利益分配关系,提高职工收益分成,让职工家庭得到更多实惠。 落实承包经营自主权,鼓励和扶持华侨农场职工发展家庭农场、自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橡胶、胡椒、热带水果和淡水养殖等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为职工家庭经营提供信息、技术、流通等服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整合优良资产,培育骨干企业。 (四)妥善处理华侨农场职工劳动关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对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改变的,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场稳定。对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农场,要加快用工制度改革,依法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用工与分配机制。 (五)加大对华侨农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扶贫救济的扶持力度。对国家明确规定支持华侨农场的专项政策,省有关部门和市县要加强合作,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积极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争取更大支持;对省、市县两级政府实施的支农、惠农政策,要全面覆盖华侨农场,并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对惠及个人的各类照顾性政策,要一视同仁地把华侨农场人员纳入其中统筹安排,并对归难侨及其子女给予适当倾斜。 一是加快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各类扶持资金,编制相关项目规划,重点支持华侨农场安全饮水、道路、电网、农田水利、沼气、卫生、中小学、村村通广播电视和文明生态村等项目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从2008年起至2010年,每年安排投资600万元,用于华侨农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确保在“十一五”期间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大的改善。 二是加大对华侨农场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良种良苗、科技、植保、防疫等方面对我省华侨农场的支持,省、市县两级政府实施的支农补贴、各项惠农政策和科技服务“110”、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要尽快覆盖华侨农场。加大对华侨农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加快引进能够发挥华侨农场区位和资源优势的加工业、服务业骨干项目。 三是加快华侨农场社会事业的发展。华侨农场办社会职能分离后,有关市县要按照统一规划、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原则,整合华侨农场与其周边地区的教育、卫生资源,加大公共财政对华侨农场社会事业投入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贫困生助学制度,并对归难侨子女给予适当照顾;完成中小学危房和卫生院“一无三配套”改造,改善华侨农场的上学、就医条件。 四是做好华侨农场的扶贫、救灾和救济工作。将华侨农场纳入全省“三集中”扶贫统筹范围,在实施联手扶贫、产业化扶贫、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场区及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将华侨农场及其人员纳入全省和有关市县自然灾害救助救济范围。 (六)加强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将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纳入有关市县的培训工作规划,并给予归难侨及其子女适当照顾。华侨农场下岗失业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政策。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参加市县组织的就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华侨农场有就业或外出就业愿望的人员,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劳动维权等服务。将华侨农场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困难归难侨家庭子女纳入市县政府就业再就业援助范围,并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切实减轻华侨农场债务负担。2007年底前,处置完符合政策性减免规定的金融债务。对海南金友谊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省外事侨务办会同省财政厅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由省财政出资买断。对“拨改贷” 历史遗留债务,省外事侨务办会同省财政厅商省建行按程序办理豁免手续。 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办社会形成的债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事侨务办在核实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制定化解债务的办法,纳入市县化解政府债务方案统筹解决。对华侨农场拖欠省财政的周转金,经省财政厅核实后, 2007年底前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妥善解决华侨农场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其中,拖欠归难侨职工离退休金,全部予以清还,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补助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由华侨农场核清,拿出还款的具体方案,三年内自行解决。 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场按各自形成的债务自行处置。 (八)下力气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养老、医疗和低保问题。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将华侨农场未参保的职工(含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尽快纳入参保范围,并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经济困难中断缴费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准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华侨农场要多方面筹集资金,落实单位缴费,为中断缴费的职工补足养老保险金;确实困难的农场,可先行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先到先办”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4050”归难侨职工中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人员应纳入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或继续缴费,经劳动、地税、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以上人员所属单位确无能力缴费的,对单位应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所需经费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对由于自然灾害或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拖欠社保费的,其滞纳金给予全免。 加快建立华侨农场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华侨农场,要尽快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我省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可以采取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4050”归难侨职工给予补贴,补贴经费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对退休归难侨职工,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可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场人员,要按政策纳入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认真做好华侨农场低保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做到应保尽保。 (九)着力解决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房改造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县、农场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用三年时间完成华侨农场、农垦和儋州侨植、南辰、和庆三个地方国营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总计改造4453户,补贴标准每户15000元。其中,华侨农场改造624户,每户中央和省财政各补贴7500元;农垦改造3476户,每户中央补贴15000元;儋州三个农场改造353户,每户中央补贴7500元,省财政补贴5000元,市财政补贴2500元。 归难侨危房改造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家庭确实困难的归难侨,有关市县和农场要帮助落实配套条件,确保危房改造按计划实施。此外,对我省自筹资金低标准进行改造的归难侨危房,积极争取国家补贴,进行再改造,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 对华侨农场其他职工的危房改造也要统筹安排,逐年进行,所需资金由国家、市县、农场和受益个人分担,国家补贴部分从华侨农场中央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解决。三年内,完成东方华侨农场并场民族队722户茅草房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省民房改造专项、农场和受益个人分担。此外,对华侨农场职工按照规划自筹资金新建住房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华侨农场利用自有土地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 (十)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华侨农场的权益。省国土、省林业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协调处置好华侨农场跨市县土地权属纠纷,指导督促有关市县加强华侨农场所在市县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2007年底前,全面解决华侨农场与周边乡镇、农林场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全面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省有关部门、法院和市县政府要相互配合,加大对华侨农场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置力度。对已确权发证但仍被侵占的华侨农场土地,坚决依法收回。全面清理华侨农场对外承包土地,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外承包土地的回收力度,盘活闲置土地资源。 加强华侨农场土地对外流转的监督管理,规范流转程序、流转地价和土地补偿金用途,确保华侨农场职工利益不受侵害。省及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场土地,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 三、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组织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成立省华侨农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由方晓宇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姜斯宪副省长、陈成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维稳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和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儋州市、澄迈县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定重大政策,研究解决全省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厅。 有关市县要切实负起对属地华侨农场的领导职责。成立市县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领导组织机构,根据全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方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所在地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具体方案,并全力做好华侨农场管理权和场办社会职能的移交接受工作。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与华侨农场领导班子加强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加强华侨农场领导班子建设,选拔锐意改革、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侨务工作、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农场领导班子,以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华侨农场领导班子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与改革,负责做好农场内部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带头落实省和市县政府的有关决策,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指导和支持。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指导和支持有关市县和华侨农场做好改革发展工作。省国资委要抓紧做好管理权的移交工作,保证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按期完成。省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务、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加紧编制华侨农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争取更多项目得到国家支持。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外事侨务办、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工作,核准基数,尽快提出资金预算和筹措方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务必使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省外事侨务办要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政策和改革方案落实、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华侨农场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省维稳办要及时研究分析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研究制定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调动华侨农场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华侨农场广大干部职工深刻理解改革的必要性,克服“等、靠、要”思想,坚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的信心。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要反映和尊重华侨农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意见,让他们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看到改革发展的前景,从而真心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推进改革。 (四)始终将维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土地纠纷和治安问题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附件: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主要工作任务(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