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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宗教代表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迪政办发[2008]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部门:
长期以来,州委、州人民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全州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广大教职人员坚持爱国爱教优良传统,为迪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经研究,现就我州宗教代表人士和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一)经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社会保障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各团体(院校)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宗教人士和工作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经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人士和工作人员,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寡老人可结合各地实施的分类施保适当增加补助。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一)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中,属于我州户籍的、并按规定正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寡老人可结合各地实施的分类施保适当增加补助。 (二)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可为具有我州户籍并按规定正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具体要求 请各级党委统战部、政府宗教局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尽快指导督促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切实解决好我州宗教代表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养老、医疗等问题。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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