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的意见》 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的意见
(州科技局二〇〇六年七月)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一项创举。我州自2003年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以来,对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业的积极性,形成依靠科技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31号),为推动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扶农、助农、兴农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搭建和营造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平台,为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鼓励、支持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业,把先进实用的技术直接导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有效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以科技提高农牧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逐步形成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科研单位、职业学校和农技部门为依托,广大乡土人才为基础的基层科技创新服务网络,培养大批有文化、有技术的新型农牧民,推动传统产业向集约化和现代化农牧业转变。
二、科技特派员是州、市、县政府和行委根据基层的技术需求,派往农村牧区、农村经济组织以及企业等进行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帮助农牧民及企业制定发展计划和措施;针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搞好适用技术的培训与科学普及;了解基层情况,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农牧民和企业、经济组织对科技的需求。
三、州科技部门负责对全州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各市、县政府和行委要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以市、县政府和行委为主。州级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龙头企业派出的科技特派员,由派驻所在市、县政府和行委统一进行属地化管理。
四、科技特派员主要从各级科研单位、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选择,也可以从其它行政事业单位、复转军人、应届大中专学生、离退休专家中选派。要求思想过硬,有一定农牧区工作经验,在农、林、牧、渔技术及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有一定技术专长,或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较高的人员和专家参加创业行动。科技特派员依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州、市、县政府和行委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批准后产生。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不得兼任行政职务,服务时间为两年,对群众和用人单位欢迎,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服务的,可延长服务年限。服务期间原则上脱离原单位工作。
五、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对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要遵循“自觉自愿、双向选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招聘、引进、政府选派等多种形式。通过科技特派员与农牧户、村、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园区、农牧业协会、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直接见面,实现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和农村特色资源的有机结合,形成科技特派员与农牧民、用人单位的利益互动机制。通过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使单位、科技人员和农牧民都得到合理回报。
允许和鼓励科技特派员进行资金、技术、管理入股,创办、领办各类经济实体,以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户、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结为利益共同体,并取得合法收入。各级金融部门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对科技特派员领办和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六、积极营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良好政策环境。科研单位、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的,派出期间继续保留原单位编制,原职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不影响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下派期间享受下乡差旅费和生活补助。有下派经历者,机构改革时优先聘(录)用;职称评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干部提拔任用时,对德才兼备、确有组织和管理才能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企业科技人员、离退休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及引进人才被聘为科技特派员的,有关待遇与合作方协商解决。
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大中专毕业生被选派参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待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给予一定补贴和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按规定代管。报考国家公务员职位,视同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优先录用。
七、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州、市、县政府和行委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计划,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的科技项目,其它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
州内实施的农业开发、扶贫、生态环保建设等工程中,可吸纳科技特派员进行科技承包和服务,并从工程中支付其相应费用。州内农业开发项目、生态建设工程或政府鼓励大力推广的科技项目,需要科技承包和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科技特派员的形式进行承包和服务。
八、要有针对性地对科技特派员进行继续教育,使其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为农牧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组建科技特派员信息网和科技特派员专家咨询团,积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成立科技特派员协会,为科技特派员交流工作经验、建言献策服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主动关心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和生活,解除其后顾之忧。
建立科技特派员考核管理制度。各级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档案,依据科技特派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九、已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提高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质量,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立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农牧民的利益共同体为核心,全面落实各项支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的政策,大胆探索创业行动的长效机制。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规划和安排试点工作。各市、县政府和行委要把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作为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和科技富民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帮助解决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的实际困难,坚持不懈地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