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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6]2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国有煤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及时报送、反馈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39条之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煤矿重特大事故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2.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4.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二)煤矿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井下紧急撤离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涉外事故; 5.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三)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煤矿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四)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煤矿事故。 第三条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限 1.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属国有煤矿,乡镇小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按规定立即报告至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国有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本局领导,并根据收集到的事故资料,立即编制《重大信息专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 4.事故初报内容不详细准确的,或抢险救援工作时间较长的事故,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尽快收集事故及其矿井的准确信息,进行事故续报。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未遂事故每天至少书面续报1次,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每天至少书面续报2次。 (二)报送内容 1.初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矿井类型、行政辖区(区、县、市、乡镇)、死亡、下落不明人员、持证照等情况。 2.续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行政辖区(区、县、市、乡镇)、死亡、下落不明人员、持证照(可更证初报)、重、轻伤人数,当班事故地点人数、安全撤离人数、事故类型、事故情况,市、区、县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再次续报时,主要汇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图及其相关资料。至事故抢救救援工作结束。 第四条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处室、信息调度中心,重庆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处置分工 1.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工作,负责向本局领导报送事故信息,传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重庆市委、市府领导关于事故抢救及核查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报送事故信息。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重庆市委、市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报本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及时跟踪事故抢救情况;负责传达领导阅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负责互联网对事故报道信息的搜集和本局门户网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按照局有关规定,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审发;负责与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按照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协助事故抢险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负责煤矿事故信息督促工作。具体负责督促协调事故信息处置和跟踪了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事故现场指挥部报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交通和有关工作事宜协调工作。 5.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辖区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工作及现场督导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1.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或发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调度事故基本情况,传送本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并跟踪调度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起草《重大信息专报》并按程序报送。特大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按照本局领导的要求,通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有关处室负责人。《重大信息专报》编写好后及时报送本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上报。 2.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接到事故信息后,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3.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救援队伍、设备开展救援,或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对煤矿事故要提出救援意见,并及时报送本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关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及时向局信息调度中心传送相关信息。到事故现场后,及时协调组织事故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救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立即组织研究处置工作,赶赴事故现场。 第五条举报煤矿事故信息处置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核实工作, 并在30日内向局报告核查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举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信息,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一)经核实事故属实且在抢险救援期间的,应立即启动重特大事故处置程序。 (二)举报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瞒报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第六条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现场督导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5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站站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派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工作。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站站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处长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情况,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领导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影响重大的事故,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事故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协助、指导救援工作。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领导批示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赶赴现场。 (三)煤矿发生一次受伤10人(含被困或下落不明)以上的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派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指导抢救工作。 第七条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和核查情况的公布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重特大典型事故,在情况基本查清后应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领导批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存档备查,同时分送本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处室阅处。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要通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违反本办法,严格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办法考核;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国有煤矿违反本办法,视其情况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政务信息、政务值班、调度统计等工作,严格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和政务值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2〕205号)、《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2]212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4〕24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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