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1、在宁的广告经营单位,应认真地依照《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对其广告服务的价格(收费)等相关内容实行明码标价。 2、各广告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其营业场所和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采取价目表方式公示的,应严格按照本文附件一格式进行标价,据此格式可自行印制,不需再报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其它特色格式的明码标价公示,其内容、方式需报经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3、广告经营单位公示的价格(收费)标准,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所在价格、工商主管部门备存,首次报备存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之前。 4、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情况主动服务,加强管理,实施监督,加强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明码标价规定,适时会同工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附一:广告服务标价格式(略) 附二: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略)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