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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广字[2006]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各广告发布单位: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广告发布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广告审查力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赋予的审查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关。 二、各分局要加强对涉及药品、保健食品的印刷品广告和户外广告的巡查,发现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各广告发布单位要对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已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于2006年8月10日前报送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联系人:倪伯龙,传真:83070142)。 四、各分局应按季度报送专项整治情况,于下一季度的15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情况总结、药品、保健食品各2个典型案例及医疗、化妆品、美容各1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报送市局广告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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