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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苏民纪[200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商业贿赂主要是指通过给予、收受或索取财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条件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工作。具体是:摸清和掌握治理范围内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易发环节和发生规律,查找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促进依法交易,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范围主要是政府采购以及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特定从政和业务行为。 结合民政工作实际,重点治理以下几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工程建设。重点治理民政福利机构及其他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明标暗定”、相互串标、私露标底等虚假招投标行为。特别是违反招投标规定,搞变通或应当招标而不搞招标的问题;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干预中标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等行为。 (二)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重点治理民政各种社会福利类、优抚安置类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的开单提成等行为。 (三)一般办公设备、用具的政府采购。重点治理在物资采购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采取陪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行为;与供应商串通,不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擅自降低规格和标准等行为。 (四)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权过程中的索贿受贿行为。 三、实施步骤 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至2006年底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中旬-下旬)。各级民政部门、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动员部署,明确自查自纠的目标任务、政策原则、工作要求,将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有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守法经营、依法行政的教育力度,纠正商业贿赂是交易“潜规则”、发展“润滑剂”等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提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自觉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份)。结合实际,组织得力人员,采用座谈、下发调研提纲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自查自纠阶段(9、10月份)。采取单位和个人自查、群众评议和组织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查找2001年以来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查找下列问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违反统一市场规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等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确定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认真作好自查审报和上缴非法所得。对于能主动澄清事实、承认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于拒不自查自纠,故意掩盖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于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于信访、举报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进行重点调查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总结阶段(11月份)。各地各部门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抓住实质性问题,明确整改方向,突出整改重点,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要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自律机制。要认真总结,逐级向上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五)评估验收阶段(12月份)。省厅将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时,组成评估验收组对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一是治理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及采购预算落实情况;三是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规定情况;四是经济活动中执行财务规定及有关制约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违背国家法律,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促进民政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增强开展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稳妥推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一把手负全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要与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省厅机关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计财处和办公室、驻厅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直属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领导责任,要有纪检、监察和计财等部门同志参与治理工作。 (三)注重实效,将查摆问题与查办案件结合起来。要发挥审计、监察、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注意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要形成合力,认真组织力量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防止走过场。 (四)完善制度,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在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的同时,分析总结产生商业贿赂的根源和深层次原因,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紧密结合实际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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