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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并卫发[2006]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实施意见》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实施意见》和《太原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对全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总体目标: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别做出处理,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医药购销、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完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基本要求:坚持人人参与,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推进建立预防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一)法规和政策教育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学习省卫生厅编印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学习资料》,通过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观看影视资料、开展辅导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提高大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查找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有关人员及其子女或亲属接受资助出国旅游、学习情况。 2.查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查找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要检查医院小金库资金收支情况,物品采购折扣、回扣的入账及应用情况。 4.查找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查找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要通过检查招投标记录、购销合同、医院财务审计等工作方法查找、发现存在问题。 (三)对不正当交易活动中收受的财物统一收缴 1.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均参加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财物收缴工作。 2.对收缴的款项,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专帐管理。市卫生局将设立的收缴专户,各县(市、区)卫生局可参照执行。 3.对收缴的物品,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填写《治理商业贿赂收缴物品登记表》。9月30日前,各单位将收缴物品情况汇总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对所属单位收缴财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分类作出处理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中能主动上缴款物,说清问题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关系到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效果和成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再教育再发动,使人人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收获和提高,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实行属地化治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行业管理,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三)实行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实行有效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选择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作为自查自纠工作联系点,深入实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当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研究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标准,重点督导检查医疗机构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建设情况、开展教育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和解决突出问题的情况、对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和长效工作机制的建设情况。 (五)加强部门协调和上下级沟通。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工作联络人,协调执法执纪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上传下达。各级各单位要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逐级上报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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