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银行根据其章程规定,必须作出安排,以确保其所提供的贷款,只用于贷款文件中所规定的用途。同时,提取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实际已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所适用和相宜的货物和劳务支出。因此,制定下述的提款程序也是为了确保银行能按照章程的规定做出支付。这些提款程序适用于所有贷款。尽管有时也可能增加某些特殊的程序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 2.通常,提款申请书是由借款人直接寄送给银行总部有关支付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帮助借款人能按照支付的规定去做,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回答日常的疑问,银行也可安排借款人将申请书寄送给银行的常驻代表处或地区代表处以便完成部分手续。这样做可大大减少银行总部在时间上的延迟。现在,常驻代表处的工作范围包括从全面审查、批准直到预审或咨询等业务。 二、贷款款项提取表 3.在贷款谈判中,经借款人和银行协商同意拟订一个“提取贷款款项表”。该表可由本行根据贷款的合同文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取贷款款项表中通常包括几项主要类别,这几项与待执行的项目所需各种类型的货物和劳务总表相一致。 三、通则中关于提款的规定 4.《通则》第五条第5.01节规定,根据贷款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有权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其已支出的金额,或如果银行同意,也可以提取即将支出的金额。除非借款人和银行另有协议,否则,借款人不得就非银行会员国(瑞士和中国台湾除外)领土内发生的费用,或在上述领土上生产的货物,或从上述领土上提供的劳务提款。有关银行采购程序的进一步解释。可参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四、提款程序 5.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资金,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这取决于款项是要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的要求付给第三者;或者通过对信用证予以特别承诺担保。 6.这两种程序都要求有证明材料,证明该资金已被使用于或将要被使用于银行提供贷款的目的。这两种程序是: (a)提款申请(表格1903) 用于偿还借款人已支付了货物、工程和劳务的款项,及根据借款人要求,银行直接将款项付给第三者(通常是付给供应商或咨询专家)。 (b)特别承诺申请(表格1931) 用于要求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对商业银行作出特别承诺。 7.这两种程序的提款申请书所要求的详细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 (a)申请书中应写明所要求支付的金额及详细的付款指示; (b)申请书上应有借款人授权签署提款申请的一人或数人的签名; (c)在贷款帐户中的某一具体支付类别下,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以支付或作出承诺; (d)符合贷款条件;及 (e)有关该项货物或劳务,及其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 8.在批准了每一份申请书后,银行将: (a)根据成交的类型支付给借款人或第三者款项。或(b)或向商业银行发出特别承诺书。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申请书或部分申请额未被批准,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拒付的理由。 五、提款申请(表格1903) 9.提款申请可用于申请偿还借款人实际已支付的金额,也可用于申请将到期应付的金额直接付给第三者。如果申请书要求的是实际已付出的款项,银行将在借款人提供了该款项确已支付单据的基础上,将款项偿还给借款人或执行机构。对于直接支付申请,要求付款的对象将是第三者,提供的单据应能证实到期应付的款额。为支付一项合同或采购订货单上规定的首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和交货的分期付款所需要的提款,也可采用这种程序。每一份提款申请书要求偿付的最低金额,通常应相当于20000美元。 10.提款申请程序允许借款人使用表格(1903)要求银行直接将款项付给单一的受益人。但是,偿还要求通常涉及一个或更多类别下的几个细目,因此,除了表格190外,借款人还应使用摘要表以详细说明费用支出。每个类别应分别采用摘要表,每种所要求的货币应分别填写申请书。 11.向银行送交的表格1903应为一式三份,正本由经授权的借款人代表签字。付款要求必须写明收款人银行的全称、地址,收款人帐号及帐户名称,以及任何有关资料(如发票、订货单或合同号),以确保付款无误。此外,如果收款人的银行不设在所要求支付的货币的所属国家里,应向银行提供该银行在所要求货币的国家里的往来银行的名称和地址(详细要求见附件1)。 12.摘要表(表格1903的第二页) 在有些情况下,需要附加空白的纸面以填写承包商或供货商的资料,或是费用支出涉及一个以上的供货商,类别或分项目时,则需用一份或更多份摘要表。填写摘要表须知见附件2。 13.下述单据的一份副本应随同提款申请书一并寄交银行: (a)供货商或咨询专家的发票,或工程进度摘要表; (b)付款凭证(用于申请偿还付款),下述单据中任何一种均可: (i)一份已收款发票或正式收据;或 (ii)商业银行的付款报告;或 (iii)银行认为满意的任何证明。 (c)装船发运证据(购买设备或材料)。下述单据中任何一种均可: (i)一份提货单的副本;或 (ii)运输代理的证明。 14.凡在银行特许可免送证明单据而予支付的情况下,一种为该项目特制的、附在银行送交借款人的支付信件中的经修改的摘要表,可用于代替第1903号表格第二页。 六、特别承诺申请(表格1931) 15.信用证:为了支付项目采购货物的款项,借款人通常需要开具一份信用证。当供货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不愿开具,通知或确认没有担保或抵押的信用证时,经借款人申请,银行可按特别承诺程序,向该商业银行提供其所要求的担保。 16.在这种程序下,借款人要求银行向商业银行(通常是在供货商国内)作出特别承诺,同意偿还该商业银行在信用证下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款项。银行作出的这种承诺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不受日后该贷款暂停或取消的影响。银行对这种特别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 17.借款人要采用这种程序时,应向银行填报表格1931一式二份(填写该表须知事项见附件3),并附送如下单据: (a)与将要发生的支付款项有关的合同或订货单副本一份;及 (b)商业银行拟发出的信用证副本二份。 当申请书被批准后,银行将以表格2018(该格式的说明见附件4)向议付行发出特别承诺,并附送一份该已发的信用证副本。商业银行在特别承诺下的首次付款申请,构成了它接受特别承诺书中的条款和条件。 18.商业银行每次在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议付单据后,应立即用信函、电传或电报方式通知银行。当使用信函通知时,商业银行应以表格2015的格式寄送“付款请求”,该表印在表格2018的背面(填表须知见附件5)。 19.电传或电报:为了缩短从商业银行付款或议付单据到银行将款项付给商业银行之间的时间,商业银行可采用打电报或电传方式请求支付。银行可以就表格2015顶端的表式内的书明接受这一支付请求。根据这种安排,按规定的格式发出的电报或电传,即已构成对于该电报或电传中所提到的特别承诺下付款的请求,同时也构成对已经或即将要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付款的确认。 20.特别承诺限制条款:当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贷款帐户中的货币之外的另一种货币时,银行为该信用证而发出的特别承诺中包含有限制条款,其部分条文如下: “由于这类贷款是有限的,我们没有义务承付超过我们在付款时所确定的等值总金额(相当于美元或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部分金额。我们的政策是在贷款或信贷帐户中应留有足够的资金使之足以支付未结清的全部特别承诺。因我们的借款人已同意,如果由于限制条款,我们不能支付给你们应付的全部金额时,贷款帐户中的任何未作出承诺部分,均可用于支付这项缺额;如果贷款帐户中未作承诺部分不足于支付这部分缺额时,借款人将在收到我们的通知后及时设法付款给你们。” 由于银行贷款通常以美元表示,国际开发协会信贷以特别提款权表示,银行(以任何货币)支付的金额不能超过贷款的等值美元或信贷的等值特别提款权。 因此,银行在作出特别承诺时必须将其承付义务限制在本限制条款的规定范围之内。在计算限额时,银行对有关的货币使用当时的汇率,同时要考虑正常的倾向波动因素。 21.修改:议付银行要向银行提供信用证的改动部分的副本,银行对涉及下列的修改作出书面批复: (a)信用证金额; (b)货物种类或数量; (c)受益人,和 (d)任何超过信用证原有效日期6个月的延期,或超过表格2018--特别承诺中的2(b)段中所引用的日期。 其他任何的修改不需预先得到银行的批准。 七、办理申请书的手续 22.申请书不予批准:如果一份申请书或申请书中部分未被批准,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未被批准的原因及建议借款人应采取的行动,以便使有所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 23.付款通知: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时,银行将会把每笔已作出的支付的详情告知借款人和执行机构。付款通知书中所包括的内容有:申请书编号、货币及金额、支出的费用类别、支付的货币及金额、汇率、等值美元或等值特别提款权,以及记帐日期。对金额较大的付款(自1985年11月起,超过$5000000),银行将用电传方式将付款通知送达借款人和执行机构。 24.货币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所用的货币,通常采用实际发生费用的货币,虽然银行也可能用其资金来源可提供的一种货币去购买所要求的货币。以借款人或担保人国家的货币支付的费用,其提款的货币通常是由银行选择一种或几种货币予以支付。 25.支付的定值:对某一具体的支付,银行帐上记录价值应是以银行从其现有资金中支付的货币,并按当天的适用汇率(AER)折算后的等值额(以贷款所承诺的货币计算)。 26.适用汇率(AER):是由银行建立的适用于每一货币在某一具体记帐日的一切会计事项的计值标准。(AER为ApplicableExchangeR-ate) 八、附件 以下是关于银行支付表格的说明和解释,这些表格可从银行贷款局支付处取得。此外一种包含更详细的资料和表格样本的支付手册供索取。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