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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6]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铁岭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标准的请示》(铁市价字[2006]30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批复》(辽财非[2005]6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市收取的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栏、画廊等户外广告设施,按每日每平米0.20元收取。 二、公益性广告设施不得收费。 三、执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及收支规定按辽财非[2005]66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有效期从文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在到期前三个月重新申报。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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