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费[2006]3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6]81号)收悉。根据华侨大学厦门校区新建的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研究,核定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住宿人数不超过4人。 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