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广局字[2006]38号)收悉。2005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我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从一年来的情况看,运行良好。经研究,现将我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费:组织新闻采编人员参加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新闻业务等三科考试,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每科80元;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考试,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每科80元,参加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考试,向考生收取考试费165元。 二、代国家广电局向考生收取考务费,新闻采编人员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每人40元。 三、收费前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领取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组织报名、购置设备、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3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