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国有各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精神,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认真做好国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06年企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做好安全生产许可颁证的申请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二、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各企业务必于8月31日前,到所在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颁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对逾期未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 三、凡属证照不全(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未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无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开采设计和开采方案必须是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企业,不予审查颁证。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