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校,厅内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方案;既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又要实事求是,严把政策,讲求策略,区别对待。要切实做到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突出重点,纠建并举,整体推进。通过专项治理,使教育系统的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纠正一些错误的潜规则观念,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管理新格局,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 根据上级要求,经厅党组同意,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涂文涛同志为组长,省教育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刘伟同志和机关党委书记李卓明同志为副组长的省教育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系统和厅直属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办、党办、组干处、人事处、高教处、职成处、计财处、基教处、报刊社、教科所、电教馆、计装处、后勤产业处、机关服务中心、监审处为办公室成员,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监审处承担。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精神,研究确定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全省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重要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治理工作。各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展、案件线索、查办情况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比较广,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确定重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切实组织好专项治理工作。要突出抓好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督查,各单位要以教材、教辅、图书的编审、印刷、发行、选用、购销、参加学生保险为重点,并在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医药购销、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方面认真检查,清理和纠正以各种名义给予的手续费及其它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对单位帐外暗中收受财物和私分的问题也要予以彻底清理。 四、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安排 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自2006年7月至10月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7月31日前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省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明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安排,了解掌握本单位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的情况,确定本单位治理重点,制订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9月30日前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深入分析本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或隐患,其表现形式、特点及原因。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要主动将违反规定收受的财物和放在法定帐外的资金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处理。对主动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经查实已构成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认真查处。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10月31日前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对查出的问题与隐患进行梳理,针对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抓好建章立制。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尽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提出时限要求。各市州教育部门和普通高校于10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查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教育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监审处)。省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高校、直属机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做好经常性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1、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进一步扩大案件来源。 2、严肃查办大要案件。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并确定查处重点,做到件件有落实。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宣传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列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附件:省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