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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代办新车上牌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函[2006]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我局《关于批准新车上牌代办费的批复》(穗价〔2004〕102号)文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同意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的委托新车上牌单位,向自愿到代办点上牌的车主收取新车上牌代办费,收费标准:代办点设在市区的为200元/辆,其中花都区、南沙区以及增城市、从化市内的为210元/辆。 各委托新车上牌单位在开展新车上牌代办业务时,应为新车主提供新车上牌所需的各项服务,收取新车上牌代办费后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请各委托新车上牌单位按照《广州市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穗价〔2003〕142号)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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