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红十字会:
现将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组织制定的《湖南省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湖南省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误用、滥用红十字标志的专项整治活动。为了让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见到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医疗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好转和红十字(会)医疗救护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确保红十字会的声誉和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
二、整治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对各级红十字(会)医疗救护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审查设置诊疗科目的条件及执业人员资格,对违反程序和不具备条件开设诊疗科目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注销其诊疗科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及2000年9月22日湖南省红十字会、湖南省卫生厅和湖南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红十字(会)医疗、救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红十字会的医疗救护机构和在其识别名称后冠以“红十字”字样的医疗、救护机构的冠名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人员资格、诊疗科目的设置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冠名条件、行医条件或开设诊疗科目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经红十字会审查批准,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的,将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步骤
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7月)。各地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7月31日前,各市州将本地实施方案及联系方式上报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电话:0731-4822021)和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部(联系电话:0731-2584979,传真:0731-2584928)。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8月-9月)。各地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打击冠名“红十字”的医疗、救护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查处医疗机构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以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查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规开设门诊出租、外包科室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的行为等;对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和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实施整顿。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将统一组织对全省冠名“红十字”的医疗、救护机构执业情况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时间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红十字会要共同行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紧紧围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结合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方案,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二)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和红十字会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守法意识。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三)要认真清理不符合审批条件、执行审批程序不合格的红十字(会)医疗、救护机构,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医疗、救护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把红十字(会)医疗、救护机构办成真正体现红十字人道救助特色的医疗实体。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要不断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