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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6]2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提高监控数据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特制定《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提高监控数据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联网、维护使用和监控系统维护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新装、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未经验收合格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维护资质的机构不得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仪器装备主要包括固定式仪器装备(含瓦斯、风速、一氧化碳等传感器、报警仪及主机、分站、声光报警器、甲烷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等)、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的装备、监控系统中心站及联网。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是指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仪器装备的管理和调校、使用、维护、维修、报废鉴定、断电闭锁功能测试、配置甲烷校准气体等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必须与煤矿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独立开展工作,并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管理授权范围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的组织机构。 (二)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水平和配备有相应安全监控专业技术(不少于3人)、维修、管理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证明材料和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有满足监控系统技术服务的仪器装备(具体见附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技术服务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和技术文件。建立了开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技术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有满足监控系统装备检测、维护技术服务工作的环境条件(必须达到国家相应监测规程要求)及场地。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的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由法人单位提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申请(附申请材料)。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书(附申请材料),由其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提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申请。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人员配置及与培训取证、技术装备、环境条件、技术标准、管理文件等),报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的验收。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4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定。对验收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验收合格的,可以开展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资质实行年度审查考核制度,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负责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的维护,包括监控仪器的调校、测试、修理、性能检验、元器件筛选、报废鉴定以及配置校准气样等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服务煤矿的安全监控仪器装备使用、管理、维修人员的定期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与服务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技术服务协议,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逐台制定服务煤矿监控仪器装备校正、调式、检定、维修等工作计划,并监督企业执行;编制服务煤矿安全用仪器装备、监控系统和联网、安全仪器计量检定等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检定规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六条建立服务煤矿的安全监控设施及装备台帐、仪器装备维护修理技术档案、仪器装备测试原始记录和仪器装备使用情况报表制度。定期向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汇报监控装备使用、完好状态和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的材料(专业人员配置及培训取证、技术装备、环境条件、技术标准、管理文件等),报送区(市)县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区(市)县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签意见后,报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及文件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下达安全设施合格批文。 第二十条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设施“三同时”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维护使用和开展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正常使用作为煤矿安全日常性、经常性检查执法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正常使用和区县联网监控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年检)内容审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暂扣煤矿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网络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等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传感器安装地点不符合规定要求、安装数量不足、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24h连续运行、数据不准、数据处理不力等要立即停止生产和作业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安全监控系统维护资质和未经验收合格从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维护工作的机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法律规程。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工作失职的要取消资格。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虚假测试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吊销维护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安全监系统维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承诺,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有权依法对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查实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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