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藏党发[2005]23号),根据自治区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从严治政、勤政为民方针,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二、重点内容
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各地 (市)、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大胆探索,突出重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
(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尤其要抓住影响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为本地区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效能监察。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要把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破产重组和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健康等问题,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来抓,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效能监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效能监察这一有效手段,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查处违纪违法、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要着力纠正那些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拖拉、态度生硬、贻误发展良机的人和事。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监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切入点,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实现本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好转。
(四)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举措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必须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那些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中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要结合对《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开展效能监察。要围绕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促使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六)围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效能监察。要在结合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和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对个别事业心、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不高的公务员进行查处,使机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得到更好的落实。
三、方法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把握好选题立项、组织实施、效能评估、责任追究、纠建整改等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一)选题立项,制订计划。要围绕国家重大改革举措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突出问题,由监察机关有重点地选题立项和制定工作计划,也可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自行选题立项、制定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将立项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工作计划要明确时间安排、具体步骤、工作要求、人员分工和目标责任,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
(二)组织力量,实施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察机关可独立进行,也可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要根据立项内容和工作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采取跟踪检查、明察暗访和查阅资料、文件、档案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检查,并进行效能评审和目标考核。同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写出客观详实的监督检查报告,为监察处理打好基础。
(三)分清责任,做出处理。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清责任,按情节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出恰当处理。属于廉政监察范围的,应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提出意见,改进管理。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监察建议书》、《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检查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堵塞漏洞。完成调查处理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同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做好监督检查和受理、调查、处理的效能监察事项办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分析以及归档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要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应当依法立项,其项目和内容应当在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内,监察对象必须是法定的监察对象。效能监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将效能监察贯穿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运用到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主要环节。针对影响效能的突出问题,正确地运用和行使监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
(二)分级监察。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的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自治区监察厅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效能监察工作;各派驻(内设)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效能监察工作。
(三)坚持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相结合。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内部监管等手段开展工作。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惩处、组织协调等手段,发现漏洞并促进整改,纠正和解决政府机关在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效能建设的深化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从效能监察入手,又可以促进效能建设的开展。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应当相互促进、有机结合。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效能意识,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把效能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评。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监察监督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要成立由政府、组织人事、监察、法制办、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效能监察 (建设)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从财力和物力上为效能监察提供保障。要健全效能工作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抓好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效果。各地(市)、各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推动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充分调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效能监察人人有责的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开展这项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开展效能监察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效能监察。各地(市)、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健全效能建设的规章制度,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求、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做出规定。同时,就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程序、方式、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等做出规定。从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公示公告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使效能监察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认真受理投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诉受理机制,设立效能投诉中心,明确工作职责、程序,畅通电话、信函等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就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办理方式、时限以及对投诉人答复的时间、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做好登记,严格按照信访举报程序进行处理。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需要转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办理的,要跟踪督查调查处理结果。对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效能的行为,应建议采取组织处理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并逐步规范组织处理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五)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各单位要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及时总结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效能投诉中心的建立情况及时报自治区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