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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湖卫[2006]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近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工商广〔2006〕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管理,切实做好对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重视对广告内容与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禁止在医疗广告中出现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等内容,医疗广告内容发布不得超出审批范围。 三、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坚持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核工作,加强医疗广告内容监管,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医疗广告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工商广〔2006〕9号)(略)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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