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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日政发[2006]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现就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各有关单位的资产,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抓紧建立“财政部门-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新体系。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者,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变更和处置管理 (一)加强国有资产购置管理。各有关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列入部门预算,再通过政府采购或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增强产权意识,今后凡在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过程中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一律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时建立资产账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务部门的账务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二)加强国有资产变更管理。各有关单位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以市财政局的审核结果为依据,及时办理资产划转、资产注销登记及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处置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须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基价,并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下资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市财政局备案。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要在1个月内,经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各单位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各有关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将经营项目、合作对象及预期经营收入等主要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一)收益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和处置收益等。具体包括通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变卖、报损、报废、公管房拆迁补偿、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二)收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系统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在收款之日起5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三)收益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单位履行职能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除国家已有政策规定或具有专项用途的外,各有关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由市财政局确定分成比例;上缴的资产处置收益,扣除成本后余额上缴财政专户。 (四)收益监督。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收缴,凡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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