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业局:
根据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的统一部署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省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林业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现就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林业局要从政治的高度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为了组织开展好全省林业系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省林业厅党组决定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文权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林业厅纪检组组长张志茹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及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全省林业系统治理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驻省林业厅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地认真搞好自查自纠。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工作重点。这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要将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利用、种苗购销、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育林基金征收、林业贴息贷款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列为林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着力解决林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中可能引发商业贿赂的问题。要从规划、计划、审批、财务、物资采购、招投标、营销等有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环节入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确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自查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要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市林业局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方案,明确自查自纠任务、方法,要紧密结合实际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本地区本行业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部位,掌握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刻剖析原因,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三是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各市林业纪检监察部门在积极配合搞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件。要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排查分析,及时组织查处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的重大问题。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正确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工作不力的,要从严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惩处,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认真抓好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林业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在党员干部中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中,列为重要内容,努力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积极营造林业系统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确保权力沿着规范化轨道运行。
三要继续深化各项改革。要坚持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从政行为。要逐步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过错追究制度,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基建工程、政府采购和林业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强化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
省厅领导小组在各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组织专人从8月份开始对部分地区、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前不在另行通知。
各市林业局务于10月中旬前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自查自纠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