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2000年第912号 2000年3月29日制定 2000年4月6日提交国会 2000年4月28日生效 依照移民法案(1971年)附件二第27段B项第9点和第10点的规定,国务大臣在此颁布如下法令: 1、本法令自2000年4月28日起生效,本法令可被援引为“移民(游客信息)法令2000”。 2、 (1)依照下述第(2)款,本法令附件中所列信息特为(1971年)移民法案附件二第27段B项第9点所述之目的而设。(“游客信息”之定义) (2)本法令附件第二部分所列信息之详细程度仅限于持证者所知之范围。 国务大臣 巴巴拉·罗区 2000年3月29日 附件 第二条:游客信息 第一部分:游客护照或其他旅游文件上提供或显示的有关游客的信息 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游客持有的旅游文件类型及编号, 若游客持有联合王国护照或其他联合王国入境结关手续,需注明其失效日期。 第二部分:有关游客的其他信息 客票预定系统中显示的游客姓名, 客票号码, 客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 登记订票人若非持票人本人,则写明代表持票人订票的人员的身份, 客票价款支付方式, 旅游行程安排, 出现在游客预定的客票中的全部人员的姓名, 如果游客开车或以其他交通工具进行旅游,写明该交通工具的注册号,若该交通工具配有拖车,同时写明该拖车的注册号(若该拖车与该交通工具的注册号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