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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产生危害的废料输入输出和转运法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颁发机构:法兰西共和国总理,国务部长,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掌玺司法部长,装备、住宅、交通和海洋部长,总理国务秘书,负责环境和重大环境、技术危险防治事务的部长报告。 参照1984年12月6日欧共体理事会第84-631号指示,此指示规定了危险废料在欧共体内部转运的监督和控制,此后由理事会1986年6月12日第86-279号指示修正。 参照《海关法》,特别是第38条,第95条和第99条。 参照《刑法》,特别是第R25条。 参照1942年2月5日关于危险品国内铁路,公路和河道运输的法律。 参照1975年7月15日第75-633号关于废料处理和回收的法律,此后由1988年12月30日第88-1261号法律补充。 参照1976年7月19日第76-663号关于利于环保的分类装置的法律,以及为了其实施而在1977年9月21日制定的第77-1133号法令。 行政法院(公共事务分庭)同意。 第一条: 本着现行法令的精神,我们称 甲)“初始持有人”为在发送国合法占有废料的人员 乙)“收货人”为在终到国负责实施废料处理,先期处理或废料卸载的人员 丙)“先期处理”为改变废料化学成分或物理性质的操作,但不取消废料进行后期处理的必要性。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输入(或进口) 第二条: 在任何海关条例下输入可产生危害的废料并属于现行法令附则(二)规定的种类之一的,都必须获得满足下列条件而颁发的许可证。这些条例不包括在轮船抵达港口后由于正常运作而产生的废料的卸载,其中包括废水和清理后的残余物。 第三条: 许可证申请递交至废料存放所在省的省长,它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是受“收货人”委托为了其利益而将废料引入海关领地,居住在法国的任一人员提交。 第四条: 许可证申请需要说明: 甲)申请人的身份,若申请人和收货人不是同一个人,则需要注明收货人的身份,生成废料的人的身份,初始持有人的身份,运送人员的身份,(海上运输人员根据现行法令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一切以经商或技术名义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人的过程中介入的相关人员的身份。 乙)废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化学成分,数量,危害的性质,目的地和处理方式以及先期处理时第一阶段的抵达地;这些情况需要注在申请表上,以便于评估收货人接受废料以及处理废料的资格。 丙)废料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路线。 此外它还需附上: 1.就旨在处理的废料运输和存放,收货人和初始持有人之间建立的合约文件。 2.废料输入计划已经经过发送国和转运国主管机关的认可证明。 3.生成废料的活动人签署的证明书,确认废料属性方面的说明,例如上面第一款乙,并说明它已经获得指定终到地的许可。 第五条: 申请进口(输入)许可可以是针对分批分期的业务操作,每一期最长为一年,前提是每一期废料具有完全相同的物理、化学属性,是同一人活动产生的,并通过相同的出入境管理局运送到当事人国境内进行相同的处理和存放。 第六条: 1992年8月18日第92-798号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省长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说明理由和原因拒绝许可: 1.如果档案袋内容不完全,或废料的处理与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令和条例相违背; 2.或与援用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第十条规定废料处理方案公布的具体规定不符。 3.省长可以拒绝旨在卸载的废料输入许可,前提是当此项输入是为了增值,或在废料产生国存在一个同样合适,但距离更近的卸载存放地。 在其他情况下,省长则颁发废料生产申请人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注明进行废料输入所给予的期限,此期限不能超过自此证颁发起一年。还需要注明省长认为有必要的废料引入和运输的特殊条件。 第八条: 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方的过程中,每一次装货都必须具有省长的许可证,以及一些后续文件,这些文件除了许可申请提及的信息之外,还包括与运输车辆登记、装载废料的明确数量和运输出发时间有关的信息。若没有,将被驱逐出境。 这些文件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同样需要出示。 后续文件由参与了废料运输,包括从初始持有人到收货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的先后签字,并附上他们的资格证明。每个人都保留此文件的副本。 第九条: 废料来源国不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在陆地运输时在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洋、河流和空运时,报关手续在港口和空港海关办理。 第十条: 通过海运,河运方式进行废料输入时,运输人代表应该在船舶抵达港口前48小时通知港口海关办事处和废料抵达港的港务监督长办事处。 船舶卸货必须向海关办事处出示后续文件和省长许可证。若没有,废料将被禁止卸载并被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在废料存放之后起的十五日期限内,收货人向相关的初始持有人、省长和主管机关(例如现行法令第四条第二款提到的)证实废料的收讫。 他需及时告知省长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允许废料处理的附带诉讼。 第十二条: 援用现行法令第四条和第六条,如果不完全符合许可证颁发的条款或此条款已经不存在,省长可以暂停许可,并由他来制订说明解除暂停的条件和规定必要的保全措施。 第二章:关于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处理废料的出口 第十三条: 向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输出附则(一)提及的废料应该在被该国主管部门许可的同时,要求欲出口那些废料的初始持有人向产生废料地的省长提交申请,如有必要,向废料前期处理进行地的省长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需说明: 甲)申请人即初始持有人的身份,生成废料的人的身份,收货人的身份,涉及的运输人员的身份,(海上运输人员根据现行法令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一切以经商或技术名义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人的过程中介入的相关人员的身份。 乙)废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化学成分,数量,危害的性质,目的地和处理方式。 丙)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1978年3月20日第78-329号指令第九条,或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1978年4月6日第76-403号指令第六条颁发的有效收货存放许可证明书。 丁)废料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路线。 此外它还需附上: 1.处理的废料运输和存放; 2.收货人和初始持有人之间建立的合约文件。 3.废料输出计划已经经过终到国和转运国主管机关的认可证明。 上述第五条条文对分期进行的业务同样适用。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业务操作,省长可能阐明理由给予拒绝: 甲)如果申报档案不完全; 乙)根据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律第十条法令,如果废料出口危害了废料处理计划; 丙)或者转运国提出了反对意见。 省长的反对决定需要在申报接受之日起的二十天内通知申报人。逾期被自动认为省长不持反对意见。反对决定的副本交至海关办事处。 第十六条: 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方的过程中,每一次装货都必须具有省长的许可证,以及一些后续文件,这些文件除了许可申请提及的信息之外,还包括与运输车辆登记、装载废料的明确数量和运输出发时间有关的信息。若没有,将被驱逐出境。 在废料交付给运输人之前,初始持有人将这些文件的副本交至终到国和过境国(即转运国)主管部门(例如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到的)。 这些文件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同样需要出示。 后续文件由参与了废料运输,包括从初始持有人到收货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签字,并附上他们的资格证明。每个人都保留此文件的副本。 第十七条: 当初始持有人收到收货人的废料收讫证明书后,他负责通知省长;他同时向省长及时告知可能遇到的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允许废料处理的附带诉讼。 第三章:关于向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旨在废料处理的出口 第十八条: 向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输出旨在处理的、且附则(一)提及的废料,应该有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颁发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根据非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过境国和终到国以前签署的合约来颁发。 第十九条: 许可申请需注明: 甲)申请人即初始持有人的身份,生成废料的人的身份,收货人的身份,涉及的运输人员的身份,(海上运输人员根据现行法令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一切以经商或技术名义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人的过程中介入的相关人员的身份。 乙)废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化学成分,数量,危害的性质,目的地和处理方式。 丙)废料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路线。 此外它还需附上: 1.就旨在处理的废料运输和存放,收货人和初始持有人之间建立的合约文件。 2.可以证明收货人具有保证在无危险和无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废料处理的能力的原始材料。 3.终到国就废料存放和处理签署的合约。 4.一切非欧洲经济共同体之过境国签署的合约。 5.一切证明出口计划已经经过欧洲经济共同体过境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上述第五条的条文对于分期进行的业务操作仍然具有适用性。 第二十条: 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在下列情况下会阐明原因拒绝给予许可: 甲)如果申请档案不完整。 乙)如果不能证明收货人具有保证在无危险和无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废料处理能力的原始材料。 丙)如果此出口根据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令第十条,妨害了废料处理计划的进行。 丁)若属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的过境国表达了拒绝。 在其他情况下,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将向持有人颁发许可证,并规定进行业务的法定期限。此期限自许可颁发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方的过程中,每一次装货都必须具有省长的许可证,以及一些后续文件,这些文件除了许可申请提及的信息之外,还包括与运输车辆登记、装载废料的明确数量和运输出发时间有关的信息。若没有,将被驱逐出境。 在废料交付给运输人之前,初始持有人将这些文件的副本交至终到国和过境国(即转运国)主管部门。 这些文件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同样需要出示。 后续文件由参与了废料运输的,包括从初始持有人到收货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签字,并附上他们的资格证明。每个人都保留此文件的副本。 第二十二条: 当初始持有人收到收货人的废料收讫通知证明书,由他通知负责环境事务部长,并且及时向负责环境事务部长报告可能遇到的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允许进行废料处理的附带诉讼。 第四章:国境间的转运 第二十三条: 国境间的转运是指废料从一国边境运输到另一国边境。一切过境中的中间货物储存都是禁止的,海关贮存例外。 第一部分:许可条例 第二十四条: 当废料发送国和终到国是从第三世界国家到欧洲经济共同体,并且废料在国境运出后不经过任何其他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则附则(一)提及的废料在国境间的转运需要经过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许可申请交至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复印件交由负责交通事务的部长。许可申请需要注明: 甲)申请人即初始持有人的身份,生成废料的人的身份,收货人的身份,涉及的运输人员的身份,(海上运输人员根据现行法令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一切以经商或技术名义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人的过程中介入的相关人员的身份。 乙)废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化学成分,数量,危害的性质,目的地和处理方式。 丙)废料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路线。 此外它还需附上: 1.就旨在处理的废料运输和存放,收货人和初始持有人之间建立的合约文件。 2.可以证明收货人具有保证在无危险和无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废料处理的能力的原始材料。 3.上述存放进行废料处理的终到国签署的合约。 4.非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过境国签署的合约。 上述第五条的条文对于分期进行的业务操作仍然具有适用性。 第二十六条: 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在下列情况下会阐明原因拒绝给予许可: 甲)如果申请档案不完整。 乙)如果不能证明收货人具有保证在无危险和无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废料处理的能力的原始材料。 丙)如果此出口根据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第十条法令妨害了废料处理计划的进行。 丁)若属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的过境国表达了拒绝。 在其他情况下,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将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如有必要告知负责运输事务的部长制订的国境上运输废料的特殊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方的过程中,每一次装货都必须具有省长的许可证,以及一些后续文件,这些文件除了许可申请提及的信息之外,还包括与运输车辆登记、装载废料的明确数量和运输出发时间有关的信息。若没有,将被驱逐出境。 在废料交付给运输人之前,初始持有人将这些文件的副本交至终到国和过境国(即转运国)主管部门。 这些文件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同样需要出示。 后续文件由参与了废料运输的,包括从初始持有人到收货人在内的所有人员先后签字,并附上他们的资格证明。每个人都保留此文件的副本。 收货人告知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废料的收讫。 第二十八条: 当废料在发送至国境间转运前是通过海路或河流抵达的,上述第十条关于船舶卸载的条文适用。在本章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呈交的是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提及的文件。 第二部分:申报条例 第二十九条: 除了上述第二十四条提到的情况外,附则(一)提到的废料的国境间转运需要经过属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终到国的主管机关的许可。若没有,则需要经过属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发送国;或者前两者都没有,则需经过属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最后的过境国的许可。 除了获得许可外,初始持有人还应事先向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递交申请,其复印件交由负责运输事务的部长。 第三十条: 许可申请需注明: 甲)申请人即初始持有人的身份,生成废料的人的身份,收货人的身份,涉及的运输人员的身份,(海上运输人员根据现行法令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一切以经商或技术名义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人的过程中介入的相关人员的身份。 乙)废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化学成分,数量,危害的性质,目的地和处理方式。 丙)废料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路线。 此外它还需附上: 1.就旨在处理的废料运输和存放,收货人和初始持有人之间建立的合约文件。 2.可以证明收货人具有保证在无危险和无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废料处理的能力的原始材料。 3.终到国就废料存放和处理签署的合约。 4.一切非欧洲经济共同体之过境国签署的合约。 上述第五条的条文对于分期进行的业务操作仍然具有适用性。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由部长阐明理由拒绝废料转运与过境: 甲)如果申请档案不完整。 乙)如果不能证明收货人具有保证在无危险和无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废料处理的能力的原始材料。 他的反对决定在自申报收讫之日起十五天内通知申请人,逾期视为不持反对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方的过程中,每一次装货都必须具有上述第二十九条提及的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一些后续文件。这些文件除了许可申请提及的信息之外,还包括与运输车辆登记、装载废料的明确数量和运输出发时间有关的信息。若没有,将被驱逐出境。 这些文件在国境进出海关办事处时同样需要出示。 后续文件由参与了废料运输的,包括从初始持有人到收货人在内的所有人员先后签字,并附上他们的资格证明。每个人都保留此文件的副本。 上述第二十八条条文同样具有实施性。 收货人通知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关于废料的收讫。 第二编:特殊条例 第一章:对包含非铁金属的废料实施的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二、三款) 附则(一)提及的,附则(二)列举的废料进出口和国境间的转运需要符合第一编的条文。前提是这些废料将被用于再利用、回收或再生(基于它们非铁金属的特性),并且此项业务在初始持有人和收货人之间建立了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二、三款) 上述三十三条提及的废料进出口和转运必须事先提交申报表,阐明废料的常用商业名称,其数量,初始持有人和收货人。此申报表由初始持有人交至: 甲)废料输入的情况下,废料存放终到所在地的省长。 乙)在向第三世界国家出口废料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 丙)在向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出口废料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终到国的主管机关。 含有申报表内附的信息的后续文件在废料运输过程中附上。若缺省,将被驱逐出境。接受申报的主管机关应该接收收货人发出的废料收讫证明,期限为收到的十五天内。 第二章:适用于家庭废料和可吸收废料的条例 第三十四条甲: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禁止输入以卸载为目的、属于现行法令附则(三)限定的种类之一的废料。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禁令才得以破除: 一、如果废料是来自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且此输入是援用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第十条条文建立的废料处理计划规定的,或若无此计划,废料是根据法国和废料来源国之间签订的协议进口的。 二、若废料来自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只要此进口已经获得了法国和该国所签的条约的许可。 在这两类情况下,废料的进口必须遵守上述三十四条限定的程序。根据此条生成的申报表需要注明废料处理计划的指示或此进口得以实现的协约的条文。这些条文不适用于船舶正常运作,抵达港口后产生的废料的卸载。 第三十四条乙: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除了属于附则(三)限定种类的废料卸载之外的方式进行处理为目的的输入必须遵守上述第二至十二条限定性法规和条文。 废料处理存放地的省长可以给以进口许可特殊指示,以便保证对上述1976年8月19日和1975年8月15日法律条文的遵守,以及它们采取的实施措施。 这些指示可能特别规定进口废料的性质控制,或在进口的废料的来源国进行处理而产生的废料的回收等问题。这些指示通知废料初始持有人和收货人,复印件交至海关总署。 第三十四条丙: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属于附则(三)限定种类之一的废料的出口和转运必须遵守上述三十四条条文。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可以根据终到国或转运国主管部门的要求禁止出口或转运。 阐明理由的禁令通知初始持有人,复印件交至海关总署。 第三编:各类条文 第三十五条: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现行法令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提及的许可证,或被证明是合乎规定的复印件提交至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公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许可证并不解除废料生产者或其他人应尽的义务。这些义务是按1975年7月15日法令和1976年7月19日以及关于危险品运输所实施的国际和国内法令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况将被处以五级违禁罚款: 1.在法国国境上,任何人在附则(一)或附则(三)提及的废料进出口和转运业务内运输,但不携带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指定的后续文件和许可证。 2.按附则(一)和附则(三)规定的已进口的废料的收货人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向省长递交收讫说明书或未向省长通知废料收讫书的拒绝或缺失申请。 3.附则(一)进口的废料的收货人,未向省长告知废料无法处理,正如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4.任何输入或让他人输入废料或处理已进口的废料而不符合第三十四条乙规定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令修正案第二十三条乙指定的主管行政部门为废料所在地的省长。 上述法律第二十三条乙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 第三十九条: 负责环境、交通、海洋和预算的部长的联合决议规定现行法令的实施条件。尤其是许可证和许可证申报表的形式,先期申报表和后续文件的形式,以及省长或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做出进出口和转运拒绝决定的形式,以及主管省长,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和海关总署之间传达信息的形式和性质。 第四十条: 现行法令条文自公布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起两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然而,在此日期之前的申报将根据1983年7月5日关于危险、危害废料进口法令规定的条件下予以合法登记,并将或继续产生此法令规定的法律效力。 现行法令的实施范围 附则(一) 1.医院或其它医疗机构产生的治疗和护理废料; 药品制作和生产产生的废料; 药剂、药物和药物活性要素,麻醉性和作用于精神性的药物除外; 杀微生物和植物病药物学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保存木材的用品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有机溶剂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热处理和淬火操作产生的含氟废料; 使用已久的矿物油和碳氢化合物废料; 水/碳氢化合物混合物(包括乳剂); 一切高温处理、蒸馏和提炼产生的含柏油的残余物,硫化柏油炼焦产生的废料; 墨汁、颜料、色素、油彩、生漆和清漆的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树脂、乳胶、增塑剂或胶水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实验室(研发,教育,医院,医学分析)产生的废料; 未经特殊条例许可具有爆炸性的废料; 摄影产品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塑料物质和金属表面处理产生的废料; 家庭垃圾焚化的灰烬以及炉渣和工业废料混合物; 铁和非铁金属熔炼产生的沉淀物和细屑; 火力发电站的悬浮性灰尘,非铁金属熔炼的溶渣; 气体或液体去污处理的残留物(过滤,生物提纯); 受感染土地的整理修复后的废料; 水面,港口和水流清洁和疏通的淤泥; 下水道清洁的淤泥,排水沟里的物质; 电池和蓄电池; 家用器具中危险产品的选择性收购产生的废料; (《劳动法》第L231-6条规定的法令所限定的危险物质和制剂) 在出口国或进口国被禁止使用或投放市场的一切物质、物品和产品。 2.包含有下列物质的废料: 石棉; 锑或其合成物; 砷或合成物; 钡或其合成物,硫酸钡除外; 铍或其合成物; 镉或其合成物; 由六价铬组成的物质; 由三价铬组成的物质; 由铜组成的物质; 无机氰化物; 有机氰化物; 锡或其合成物; 氟化物,氟化钙除外; 异氢酸盐; 汞或其合成物; 羧基金属; 钼或其合成物; 镍铬或其合成物; 铅或其合成物; 硒或其合成物; 无机硫,有机硫; 铊或其合成物; 碲或其合成物; 钛或其合成物; 钒或其合成物; 锌或其合成物; 酸性、碱性溶液; 以太; 苯酚或其衍生物; 多氯化二苯,多氯化三苯; 过氧化物,氯酸盐,高氯酸盐,迭氮化物; 有机卤化物,惰性聚合物质除外; 由有机磷组成的物质; 有机硫组成的物质; 有机金属组成的物质; 芳香物质; 卤液; 无卤有机溶剂; 生态灭绝和植物病药物学物质; 药品制剂; 木材保存制品; 在《劳动法》第L231-6条规定建立的清单中具有T或E记号的物质; 未经鉴别的实验室化学物质和/或新型的但其对环境的影响尚未被认识的物质; 以下物质例外: a)大块金属及其合金;(包括加工和变形的边角料)以及未被上述物质之一感染的内部组成和金属混合物以及其合金不被列为感染物,即使它们属于上述列表中的物质; 天然矿石; 制铁和炼钢产生的熔渣; 以及其他一切现行附则1和2未列出的废料和第二十六条或欧洲经济共同体会议1987年7月23日第2658-87号法令第十五部分限定的一切废料; b)家庭生活产生的废料,例如家用器具的收购产生的; c)普通废料(木材,纸张,玻璃,纺织品,塑料和橡胶等)和未经上述物质感染的废料。 附则(二) 炼钢厂和高温熔炉中的沉淀物; 非铁金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 非铁金属熔炼产生的沉淀物和细屑; 非铁金属催化剂; 附则(一)第2点提及的在灰尘状态下金属; a)大块金属和其合金;(包括加工和变形的边角料)以及被上述物质之一感染的。 附则(三) 符合第二编第二章条文规定的废料; 家用生活废料; 属于和生活废料同一处理系的商业,手工业和工业废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部长,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掌玺司法部长,装备、住宅、交通和海洋部长,国务部长代表,装备、住宅、交通和海洋部长代表,总理国务秘书,负责环境和重大自然和技术危险防治事务的部长,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现行法令的执行。现行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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