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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从第三世界国家进口种畜及其精子、卵子和胚胎时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之法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参见1990年6月26日经修正的关于在欧盟内部进行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某些动物活体和动物产品贸易时适用的兽医和畜牧检验的第90/425/CEE指令; 参见1991年3月25日有关动物品种商业化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的第91/174/CEE号指令;并修正第77/504/CEE号和第90/425/CEE号决议。 参见1991年7月15日理事会制定有关对从第三世界国家引入欧盟的产品组织兽医检验的原则,并修订了第89/662/CEE号,第90/425/CEE号和第90/675/CEE号决议。 参见1994年6月23日制定有关进口产自第三世界国家的动物、动物精子、卵子和胚胎时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的原则的第94/28/CEE号指令; 参见1997年12月18日制定有关对从第三世界国家引入欧盟的产品组织兽医检验的原则的第97/78/CEE 号指令; 参见《刑法》,特别是R610-1条款; 参见《海关法》; 参见《农业法》,特别是L652-1,L653-4,257-4和276-5 条款。 参见1947年3月27日第47-561号关于持有动物系谱的组织规章的法令。 参见1969年3月22日第69-257号有关公众配种的法令。 参见1969年3月33日第69-258号有关人工授精的法令。 参见1969年6月14日第69-667号有关牲畜基因优化的法令。 参见1997年1月15日第97-34号有关个别行政决议的权力下放的法令。 第一条 本法令适用于牛、羊、山羊、猪和马类的种畜和前述第91/174/CEE号指令所界定的动物种类,以及这些动物的精子、卵子和胚胎。 第二条 本法令对以下概念做出界定: --系谱和畜牧证明:对第一条中所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畜牧特征和直接或间接保障这些动物基因改进的有关信息提供证明的所有文件。 --畜牧检验:与第一条所述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相应的系谱和畜牧证明中所载信息有关的畜体检查和行政手续。 --主管部门:在欧盟成员国或第三世界国家内有权批准“业内机构”从事基因改造活动和执行畜牧检验程序的部门。 --业内机构:在欧盟成员国或第三世界国家内经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可从事基因改造活动和有资格对与动物畜牧特征有关的信息提供证明的机构。 --边境检查站:由前述第97/98/CEE号指令给出其定义且由主管农业的部长签发政令公布其名单的所有边境检查站。 第三条 主管农业的部长根据欧盟委员会提供的信息确定和公布欧盟成员国内获批准的“业内机构”的名单和第三世界国家内被认定建立有动物系谱或登记表的“业内机构”的名单,以及负责制定适用于功能测试记录和基因标准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的规则的机构名单。 第四条 从第三世界国家进口第一条所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动物进口应同时附有系谱和畜牧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样式并由第三条中所述名单中的“业内机构”开具。动物进口还应同时附有在某一欧盟成员国的动物系谱或登记表进行再次注册的证明,其样式由主管农业的部长签发政令确定。 --产生精子的雄性动物个体应接受过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功能测试和基因标准评估。同时还应附有系谱和畜牧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样式并由第三条所述名单中的“业内机构”开具。 --进口的动物卵子应同时附有系谱和畜牧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样式并由第三条中所述名单中的“业内机构”开具。 --进口的动物胚胎同时附有系谱和畜牧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样式并由第三条所述名单中的“业内机构”开具。 第五条 只有在由主管农业的部长签发的政令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口未接受过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功能测试和基因标准评估的雄性动物个体所产的精子。 第六条 第一条所述的原产于第三世界国家并来自于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为在法国境内流通,必须接受前述90/425CEE指令第一条规定的畜牧检验。在运抵目的地的过程中应附有由原产地第三世界国家发给的,在进入欧盟时由前述94/28CEE指令规定实施检验的部门签署的系谱和畜牧证明。 第七条 用于研究和实验目的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应得到研究所和实验室所在省的省长批准。 第八条 除第七条的规定外,出于保存的目的,进口到法国境内的精子应交付给获得许可的人工受精中心。 除第七条的规定外,出于保存的目的,进口到法国境内的卵子和胚胎应交付给获得许可的人工受精中心,或出于胚胎转移或胚胎生产的目的应交付给获得许可的工作组。 第九条 来自第三世界国家的进口动物或动物产品在进入法国境内时必须接受畜牧检验,其程序由主管农业的部长签发政令确定。 第十条 向法国输入产自第三世界国家的第一条所述的动物种类的种畜、精子、卵子或胚胎时出现如下情况者将被处以三级违警罚款。 --进口的种畜未被本法令第三条规定的名单上所列的“业内机构”记录进其动物系谱或登记表中。 --进口的精子、卵子、胚胎或种畜未附有畜牧和系谱证明。 另外,法院还可宣布将涉案精子、卵子或胚胎没收。 第十一条 1979年2月16日关于进出口动物活体和种畜精子的第70-137号法令被废止。 第十二条掌玺司法部长,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部长,农业、渔业部部长,预算国务秘书在各自相关领域负责本法令的执行。本法令将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总理:莱昂纳尔·若斯潘,农业、渔业部部长:让·格拉瓦尼,掌玺司法部长:伊丽沙白·吉古,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部长:克里斯蒂安·索特预算国务秘书:佛劳伦斯·帕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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