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信息 本法是经修改的1995年第147号法律,本版是2001年1月1日在考虑了最新至2000年第116号法律所做修改后编辑的。 当日尚未生效的修改文本已补充在注释部分。 本法由位于堪培拉的司法部立法起草办公室整理。 内容 第2卷包括:一览表3(部分) 第3卷包括:一览表3(部分) 第4卷包括:一览表3(部分) 第5卷包括:一览表3(部分) 第6卷包括:一览表4 注释 《1995年海关关税法》使用者导读 本导读的目的在于对本法的实施和组成做一个概述。 本法的实施 本法对向澳大利亚进口的货物征收关税。 为计算特定货物的应征关税,对列于一览表3中的主要关税应制定参考。该关税根据澳大利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货物作了分类。 适用于特定货物的关税税率由该货物所属类别决定,除非根据一览表4适用更低的关税税率。 根据一览表4,在特定情况下,向澳大利亚进口货物包括为特定人或机构,或为特定行业之用而进口货物,可以适用比根据一览表3而适用的普通税率更低的关税税率。 一览表3中的关税税率以及一览表4中的关税减让税率可以根据相关货物进口日期或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或两者的情况而变动。 本法的组成 本法由3个部分和4个一览表组成。 第一部分:本部分涉及了解海关关税的组成和运转所需的主要概念。 第二部分:本部分涉及海关关税的征收,并且列出了特定货物应交纳关税的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本部分涉及自1996年7月1日起对《1987年海关关税法》的废除,并且提供了该法最后实施阶段的详细情况。 一览表1:列出了可以根据澳大利亚关税优惠制度适用特殊关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 一览表2:列出了决定货物所属主要关税类别的一般解释规则。 一览表3:列出了主要关税。 一览表4:确定了可以适用优惠税率的货物类别,规定了可能适用于此类货物的关税优惠税率。 全称--本法是一部征收关税、废除《1987年海关关税法》以及用于相关目的的法律。 第一章序言 第一条简称[见注释1] 本法可以援引为《1995年关税法》。 第二条生效 本法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三条定义 (1)除非出现相反意思,在本法中: 一览表1中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缩写”是指该一览表中规定的,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对应的缩写。 “税额”包括免税在内。 “澳大利亚国内能够生产的”与《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中的“澳大利亚国内能够生产的”含义相同。 “章”是指一览表3“类”下的“章”。 “栏”是指一览表1中的“栏”。 “货物的组件”包括: (a)该货物的某个部分、组件、成份;及 (b)附件 “公约”是指1983年6月14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发展中国家”是指: (a)第十二条b项中定义的发展中国家;或 (b)第十二条c项中定义的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的地区;或 (c)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省。 “关税”是指根据第十五条所征收的海关税。 “国内税目”(excise item)是指《1921年国内税法》一览表中的“目”(item),“子目”,“款”(paragraph)或次款(subparagraph)。 “南太平洋岛国”是指第十二条a中定义的南太平洋岛国。 “普通税率”是指除适用于优惠国以外关税税率的所有税率。 “税目”是指一览表3中的税目。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与《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中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有相同含义。 “归类规则”是指一览表2中列出的,公约规定的一般归类规则。 本法一览表3第27章中货物的“标记”是指出于该类关税的目的,根据《1921年国内税法》第5C条制定的条例规定的,作为燃料标记的一种化学添加剂。 “优惠国”指: (a)新西兰;或 (b)巴布亚新几内亚;或 (c)南太平洋岛国;或 (d)发展中国家;或 (e)加拿大。 “澳大利亚国内生产”与《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中的“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有相同含义。 “税率栏”是指: (a)一览表3中的第三栏;或 (b)一览表4中的第三栏。 “子目”是指税目的子目 “可替代货物”与《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中的“可替代货物”有相同含义。 “税收文书”是指: (a)众议院通过的关税草案(不论是否在本法生效前);或 (b)根据《1901年海关法》第273EA条发布的通告(无论是否在本法生效前); (c)根据《1901年海关法》制订的命令、决定或法规。 “价值”是指根据《1901年海关法》第八部分第2条(division)计算或确定的货物的海关价值。 (2)在一览表3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类”(section)是指第3部分中的“类” 第四条一览表3中的税目 (1)在一览表3中 (a)下面两者之一: (i)第一栏中的4位数;或者 (ii)第一栏中与第二栏中破折号不对应的8位数目, 表示税目的开头部分。以及 (b)第一栏中与第二栏中破折号对应的5位数、6位数、7位数或8位数,表示该数字所在的子目的开头部分。 (2)在本法或/及其修正案或其它任何有关的征税工具中; (a)税目可以用税目的前几位数字表示 (b)子目可以用子目的前几位数字表示 第五条一览表4中的各项 (1)在一览表4中,第一栏中的任何一个数字或数字加上一个字母表示一个税目开始。 (2)在本法及其修正案中或与本法有关的税收法律文件中,任何一个项目都可由和该项起始处的数字或数字和字母组合后的“项目”来表示。 第六条税则分类 本法中提及的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即: (a)所提及的在其第三栏中列明了关税税率的税目或子目; (b)货物据以分类的税目或子目。 第七条一览表3中的归类规则 (1)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必须依照总规则确定, (2)如果子目的第二栏货物名称加注了NSA字样,则该货物不包括第二栏与本子目以同一开始的前一项子目。 第八条第四部分的适用 (1)根据本条第2款,如果某种货物符合某税目第二栏的规定,则可归入该税目。 (2)如果货物符合一览表4中两个以上税目第二栏的规定,则该货物应按如下归类: (a)可交纳较少货物关税的规定; (b)如果有两个或多个此类规定,则为最后发生的规定。 (3)在一览表4中 (a)“关税减让命令”包括: (i)在《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生效前,依据《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制定的商业关税减让命令; (ii)根据现行的《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第20条规定继续有效的《1901年海关法》制订的商业性关税减让命令; (b)所指《1901年海关法》第269Q条包括: (i)在《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生效前有效的《1901年海关法》第269C条第1A款。 (ii)《1992年海关法补充规定(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生效后上述条款仍有效部分。 第九条关税税率-从价税率 (1)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如果在一览表3或一览表4税率栏中提及关于货物的百分比或其部件、构件和成份价值的百分比,则 (a)该百分比是指货物或其部件、构件和成分价值的百分比; (b)该百分比是关税税率。 (2)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货物的部分、件、成份的价值由首席执行官决定。 第十条由词语来描述的税率 (1)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第16章、第18章税率栏(section)或任何税率栏中的“免税”一词,即为该项目商品的税率。 (2)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税率栏中的任何可据以征税的词或数字即为该商品的税率。 第十一条税率-税率的分级 (1)依据本条第2款,如词语“自从”后跟的日期被规定在c项或d项中,则 (a)货物据以分类的税则第三栏中的税率或 (b)该货物所适用的一览表4第三栏中的税率, 自该确定之日起生效,具体视情况而定。 (c)该税目第二栏;或 (d)一览表4中该税目下第二栏; (2)如果 (a)据以划分货物的税目的第三栏的关税税率;或 (b)列明于一览表4中该货物税目下第三栏的关税税率, 自确定之日生效,那么在计算用于国内消费的进口货物或其一部分的关税时, (c)该税率仅适用于从该税率生效日后(含当日)的货物; (d)如果该类货物有远期税率,则本税率不应适用于远期税率生效(含当日)后的货物。 第十二条适用特殊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划分 本法内 (a)一览表1第一部分第一栏为南太平洋岛国;和 (b)一览表1第二部分第一节第一栏和第三部分第一栏内的国家为发展中国家; (c)一览表1第二部分第二节第一栏及第三部分第一栏内的国家为发展中国家; 第十三条货物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的情形 只有出于《1901年海关法》的目的,根据该法第八部分第1A节的规定,货物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时,货物方可认为是某一国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 第十四条适用本税则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1)根据第2款 (a)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NZ,则该税率适用于新西兰;和 (b)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PNG,则该税率适用于每个南太平洋岛国; (c)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FI,则该税率适用于每个南太平洋岛国; (d)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T,则该税率适用于香港、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省。 (e)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S,则该税率适用于第一部分第二章所列明的发展中国家(但本条d项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除外)。 (f)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则该税率适用于第一部分第3章所列明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 (g)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了南太平洋岛国或发展中国家的名称或其缩写,则该税率适用该南太平洋岛国或发展中国家。 (h)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了CAN,则该关税适用于加拿大。 (2)如果一发展中国家或南太平洋岛国同时享受加注FI、DC、DCS或DCT税率和加注基本国缩写的税率时,不适用加注了FI、DC、DCS或DCT的关税税率。 第二部分关税 第十五条征税关税 本法仅适用于 (a)199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向澳大利亚进口的货物;及 (b)下列货物: (i)1996年7月1日前进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及 (ii)该日起(含该日)进口或再次进口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 第十六条关税的计算 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货物关税应当以下列方式计算: (a)如果货物不是优惠国的产品或制品,则参照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列出的一般税率; (b)如果货物是新西兰的产品或制品,并且, (i)当适用于新西兰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c)如果货物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巴布新几内亚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d)如果货物为加拿大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加拿大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参照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的一般关税税率; (e)如果货物为南太平洋岛国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南太平洋岛国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f)如果货物为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的产品或制品: (i)依据以下(ii)和(iii)目规定,参照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的关税税率; (ii)依据(iii)目规定,当适用于一览表1第2部分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i)当适用于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g)如果货物为一览表1第2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制品(香港、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省除外), (i)当适用于此类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参照该税则第三栏中列出的一般关税税率; (h)如果货物为一览表1第3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此类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第十七条货物组件的税率 (1)依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如果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包含2个或多个对货物进行描述的词组,并且以词语“就……”开头,则对于首先提到的货物,应交纳的关税为: (a)如果该货物是2个或多个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组件,应交纳的关税为根据本条第3款计算得出的,这些词组各自涉及的货物的税额总和; (b)如果该货物只是其中一个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组件,应交纳的关税为根据本条第3款计算得出的、该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税额。 (2)如果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中出现“就剩余物”等词,则为本条之目的,这些词构成一个词组,并且出现在该词组中的“剩余物”一词应当被视为是指下列货物: (a)可成为根据该税则可划类的货物之组件的所有货物;以及 (b)根据该税则可划类的所有货物; 但该税则中另一词组涉及的货物除外; (3)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计算得出的、本条第1款中所指出的词组所涉及的货物组件的关税,在计算时应当被视为有下列情形: (a)据以划分完整货物的税则是包含了该词组的税则;并且 (b)该税则第三栏中的、该词组所涉及的货物组件的关税税率为该税则中列出的唯一税率。 第十八条优惠关税的计算 (1)依据本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如果一览表4中的税目明显适用于货物,则当根据该税目此类货物应交纳的关税比在没有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一览表3中适用于该货物的税则所应交纳的关税少时,该税目只适用于该货物。 (2)为本条第1款之目的,根据一览表4税目的规定应交纳的货物关税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 (a)如果该货物并非优惠国的产品或制品,则参照该税目第三栏中列出的普通税率; (b)如果该货物是新西兰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新西兰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c)如果该货物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d)如果该货物是加拿大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加拿大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参照列于该税目第三栏的普通税率; (e)如果该货物是南太平洋岛国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南太平洋岛国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f)如果该货物的为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的产品或制品, (i)依据本款(ii)目和(iii)目规定,参照列于该税目第三栏的普通关税税率, (ii)依据本款(iii)目规定,当适用于一览表1第2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iii)当适用于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g)如果该货物为一览表1第2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制品(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除外): (i)当适用于此类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参照列于该税目第三栏的一般关税税率; (h)如果该货物为一览表1第3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此类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第十九条关税税率指数化 (1)如果在特定日,《1921年关税征收法》第6A条有效地规定提高下面表格第2栏中列出的国内税目的关税税率,则列于一览表3中与该国内税目相对应的子目下关税栏的关税税率,或者列于一览表4中与该国内税目相对应的税目的关税税率,当天并且自当天起相应提高。 相关的关税子目与国内税目表 第一栏关税子目 第二栏国内税目 2203.00.10 1(C) 2206.00.11 2(O) 2206.00.12 2(G) 2207.10.00 2(O) 2208.20.10 2(A) 2208.20.90 2(G) 2208.30.00 2(D) 2208.40.00 2(F) 2208.50.00 2(G) 2208.60.00 2(G) 2208.70.00 2(G) 2208.90.00 2(G) 2401.20.00 6(B) 2401.30.00 6(B) 2402.10.20 7(A) 2402.10.80 7(B) 2402.20.20 8(A) 2402.20.80 8(B) 2403.10.30 6(A) 2403.10.70 6(B) 2403.91.00 6(B) 2403.99.20 9 2403.99.80 6(B) 2707.10.00 11(H)(1)(c) 2707.20.29 11(H)(1)(c) 2707.20.89 11(H)(1)(c) 2707.30.29 11(H)(1)(c) 2707.30.89 11(H)(1)(c) 2707.50.39 11(H)(1)(c) 2707.50.89 11(H)(1)(c) 2709.00.81 11(E)(2) 2709.00.89 11(E)(1) 2710.00.14 11(G)(3) 2710.00.15 11(G)(2) 2710.00.20 11(C)(2)(a) 2710.00.33 11(B)(1)(b) 2710.00.34 11(B)(2)(b) 2710.00.39 11(B)(2)(a) 2710.00.40 11(A) 2710.00.60 11(D) 2710.00.71 11(H)(2)(a) 2710.00.72 11(H)(2)(b) 2710.00.79 11(H)(2)(c) 2710.00.83 11(I)(2)(b) 2710.00.84 11(I)(3)(b) 2710.00.89 11(I)(3)(a) 2710.00.91 15(A) 2710.00.92 15(C) 2902.20.90 11(I)(3)(a) 2902.30.90 11(I)(3)(a) 2902.41.90 11(I)(3)(a) 2902.42.90 11(I)(3)(a) 2902.43.90 11(I)(3)(a) 2902.44.90 11(I)(3)(a) 3403.11.10 15(C) 3403.11.90 15(A) 3403.19.10 15(C) 3403.19.90 15(A) 3403.91.10 15(C) 3403.91.90 15(A) 3403.99.10 15(C) 3403.99.90 15(A) 3811.21.10 15(C) 3811.21.90 15(A) 3817.10.90 11(I)(3)(a) 3819.00.00 15(A) 50B 15(A) (2)如果在特定日,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应交纳的货物关税税率提高,则当天并且自当天起,进口的用于国内消费的货物应交纳相同税率的关税。 (3)如果在特定日,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应交纳的货物关税税率提高,则首席执行官应当在当天或当天之后尽快在《公报》上向公众发布通告,告知提高后的税率以及适用该税率的货物名称。 第二十条当货物由容器和物品组成时的关税 如果 (a)货物由容器和容器中的物组成;并且 (b)假如容器中的物在澳大利亚制造或生产时,根据《1921年关税征收法》,这些物将被征收关税;并且: (c)根据归类规则,据以划分该货物类别的税则为容器单独进口时对该容器进行分类所依据的税则, 则该货物的关税相当于容器单独进口时应交纳的关税额和容器中的物单独进口时应交纳的关税额之和。 第三部分 杂项条款 第二十一条《1987年海关关税法》的废除 (1)《1987年海关关税法》作废。 (2)即使根据本法第15条应对1996年7月1日之前澳大利亚进口的货物征收海关关税,但依据已被本法废除的法律,对于此类货物无须交纳海关关税。 (3)依据本条第4款,1996年7月1日之前一直有效的《1987年海关关税法》被视为已根据1995年或1996年向众议院提交的海关关税提案做出修改。 (4)如果在1996年7月1日之前,议会任一议院根据动议通知通过决议,决定本条第3款不适用于该款所指的特定海关关税提案和决议中确定的海关关税提案,则该款不适用于此类海关关税提案。 第二十二条过渡性条款 尽管有本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如果 (a)在1996年7月1日之前向澳大利亚进口货物并且是用于国内消费而首次进入;并且 (b)在1996年7月1日或该日之后,该货物为国内消费而再次进入澳大利亚,以至于根据本法第十五条对其征收海关关税;以及 (c)由于《1901年海关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该货物的关税税率在该货物为了国内消费而首次进入澳大利亚时为有效的税率, 则该货物的关税为本法尚未颁布时该货物应交纳的关税。 一览表1 适用特殊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类别 第十二条 第二部分??适用DCS关税税率的发展中国家 第1节??发展中国家 第一栏 国家 第二栏 缩写 阿尔巴尼亚 ALBA 阿尔及利亚 ALGR 安哥拉 ANGO 安提瓜与巴布达 AGUA 阿根廷 ARGE 巴哈马 BAHA 巴巴多斯 BARB 巴林 BHRN 伯里兹 BELE 玻利维亚 BOLI 波斯尼亚与黑山共和国 BOHR 巴西 BRAZ 文莱 BRUN 保加利亚 BULG 喀麦隆 FCAM 智利 CHLE 中华人民共和国 CHIN 哥伦比亚 COMB 刚果 COBR 哥斯达黎加 COST 科特迪瓦 IVOR 克罗地亚 CROA 古巴 塞浦路斯 CYPR 捷克共和国 CZEH 多米尼加 DMCA 多米尼加共和国 DOMI 厄瓜多尔 ECUA 埃及 EGYP 萨尔瓦多 SALV 加蓬 GABO 加纳 GHAN 格林纳达 GNDA 危地马拉 GMLA 圭亚那 GUYA 洪都拉斯 HDRS 匈牙利 HGRY 印度 INIA 印度尼西亚 INDO 伊朗 PSIA 伊拉克 以色列 ISRA 牙买加 JMCA 约旦 JORD 肯尼亚 KENY 朝鲜人民共和国 KRDR 韩国 RKOR 科威特 KUWA 黎巴嫩 LEBA 利比亚 LBYA 马达加斯加 MASY 马来西亚 MLAY 马耳他 MLTA 毛里求斯 MAUS 墨西哥 MEXI 蒙古 MNGL 摩洛哥 MORO 尼加拉瓜 NICA 尼日利亚 NGRA 阿曼 巴基斯坦 PAKI 巴拿马 PNMA 巴拉圭 PRGY 秘鲁 菲律宾 PHIL 波兰 POLA 卡塔尔 QATA 罗马尼亚 ROUM 圣克里斯托弗与纳维斯 STCN 圣卢西亚 STLU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 STVI 沙特阿拉伯 SAUD 塞内加尔 SENE 塞舌尔 SEYC 新加坡 SING 斯洛伐克共和国 SVAK 斯洛文尼亚 SLOV 斯里兰卡 SRIL 苏里南 SRNM 斯威士兰 SWZI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 SYRI 泰国 THAI 突尼斯 TUNI 土耳其 TURK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AEM 乌拉圭 URUG 委内瑞拉 VENZ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VIET 津巴布韦 ZIMB 第2节??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区 第一栏 地区 第二栏 缩写 安圭拉岛 ANGA 百慕大 BMDA 不列颠印度洋地区 BIOT 不列颠维尔京群岛 BVIR 开曼群岛 CAYM 福克岛与附属地 FALK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FYRM 直布罗陀 GIBR 香港 HONG 约翰岛 JSIS 澳门 MACA 中途岛 MIDW 蒙特塞拉特 MONT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ANTI 圣赫勒拿 STHE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PIER 台湾省 TAIW 巴勒斯坦当局控制地区 PALA 特克斯和凯克斯群岛 TRCA 美属维尔京群岛 VIRG 威克岛 WAKE 第三部分??适用DC关税税率的发展中国家 第1节-发展中国家 第一栏 国家 第二栏 缩写 阿富汗 AFGH 孟加拉国 BADE 贝宁 BENR 不丹 BHUT 博茨瓦纳 BOTS 布基纳法索 BURK 布隆迪 BRND 柬埔寨 CMBD 佛得角 CVER 中非共和国 CEAR 乍得 科摩罗 CMRO 吉布提 DJIB 赤道几内亚 EGUI 厄立特里亚 ERIT 埃塞俄比亚 ETHI 冈比亚 GAMB 几内亚 GUIN 几内亚-比绍 BGUI 海地 HAIT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LAOS 莱索托 LESO 利比里亚 LIBE 马拉维 MLWI 马尔代夫 MLDV 马里 毛里塔尼亚 MRTN 莫桑比克 MOZA 也门共和国 BURM 纳米比亚 NAMI 尼泊尔 NEPA 尼日尔 NIGE 卢旺达 RWAN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AOT 塞拉里 SLEO 索马里 SOML 苏丹 SUDA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TANZ 多哥 乌干达 UGAN 也门民主共和国 YEMN 扎伊尔 ZAIR 赞比亚 ZMBA 第2节??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区 第一栏 地区 第二栏 缩写 美属萨摩亚 SAMO 法属玻利维亚 PLYN 关岛 马里亚纳群岛 MRNS 新喀里多尼亚 NCAL 帕劳群岛 PALU 皮特凯恩岛 PITC 多克兰群岛 TOKI 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 WALL 一览表2一览表3的一般归类规则 第七条应当秉着下列原则划分一览表3中的货物类别: 1、部分章以及节的名称只为方便查询而设立;出于法律的目的,应当根据税目或者相关部分或章的注释中的要求决定类别。在这些税目或注释无相反要求时,根据下面的条款决定类别: 2、(a)如不完整或未完成的物品具有完整或已完成的物品的本质特征,则在税目中提及的物品应当视为包括不完整或未完成的物品。并且如提交时尚未组合,该物品应当视为同时包括完整或已完成的物品,或根据本规则按完整或完成物品的分类。 (b)税目中提及的任何物质或材料,应当视为包括其与其他物质或材料的混合或联合物。所提及的物质或材料组成的货物应当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以该物质或材料组成的货物。由多种物质或材料组成的货物应根据规则3中的原则进行归类。 3、当适用规则2(b)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货物可被初步归入两个或多个税目下时,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归类: (a)做出最具体描述的税目应优先于只做出一般描述的税目。但是,当两个或多个税目都只是提及混合物或复合物中包含的物质和材料的一部分,或只涉及用于零销的一组货物的一部分,则就该货物,这些税目视为同样具体,即使其中一个税目对该货物做出了更完整或更精确的描述也不例外。 (b)由不同物质或不同成份组成的混合物、复合物以及用于零售的一组货物,如果不能根据本规则a的规定进行归类,则应当按照给予这些货物本质特征的物质或成份进行归类,只要该标准可以适用。 (c)当货物不能根据(a)和(b)的规定进行归类时,应当根据在可以同等考虑的税目中位于数字顺序最后的税目进行归类。 4、不能根据上述规则归类的货物,应当根据其最近似的货物适用的税目进行归类。 5、除上述条款外,对下列规则中所指的货物应适用下述规则: (a)相机容器、乐器容器、枪支容器、制图器容器、项链容器以及类似容器,特别是为容纳特定货物以适合长期使用而制作或组装的并且随同这些货物提交了容器,应当随通常用于出售的此类货物进行归类。但本规则不适用于赋予了整体本质特征的容器; (b)依据上述(a)中规定,如果随同货物提交的包装物质和包装容器通常用于包装此类货物,则其应随货物进行归类。但当此类包装物质或容器明显适合于重复使用时,本条款无法律约束力。 6、出于法律目的,子目下货物的类别应当根据此类子目的条件和任何相关子目的注释决定,以及根据已在细节上作了必要修改的以上几条规则做出决定,但须明确只有相同层次的子目才具可比性。为本条规则之目的,相应部分和章的注释同样适用,除非文本中有相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