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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


【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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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 编纂信息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1997)第18号修正法案 此次编纂工作于2001年6月4日完成,连同修正案被称为2000年第167号法案。于当日并未生效的修正法案的文本在注释部分得到补充,注释文本由堪培拉司法部长部署的立法起草办公厅完成。 全称 本法旨在对为海外学生提供学校和课程的联邦登记征收登记费用。 第1节简称(见注释1) 本法可被援引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 第2节生效日期(见注释1) 本法于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修正案(第1号)(1997)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3节君权约束 本法在其每一职能内约束君权。 第4节解释 本法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使用的同一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除非在后者中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第5节年度登记费用 (1)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在每年的1月1日支付该年的年度登记费用。 注释:本部分亦适用于注册被吊销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 (2)年度登记费用金额根据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上一年中招生入学总数,由下列表格计算得出: 计算年度登记费用总额的表格 项目 上一年中招生入学总数 费用金额 1 0-10 400澳元 2 11-50 1165澳元 3 51-200 2311澳元 4 201-400 3852澳元 5 401或以上 8000澳元 注释1:2002年及2002年以后年份中的费用金额将根据第7节的规定由指数调整因素来确定。 注释2:如果第5A节中的文书生效,费用金额可能与表格中规定的数额不同。 (3)某一教育服务提供方一年的招生入学总数是将由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提供课程的海外学生入学数相加而计算得出的。 (4)在计算某一年一门课程的入学总数时: (a)若该课程持续时间为至少26星期--则在该年中任何时期加入该课程学习的每一学生以一个登记数计算; (b)若该课程持续时间不足26星期--则在该年中任何时期加入该课程学习的每一学生以半个登记数计算。 (5)按照本节的规定,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时间的课程在每一年中将被视作单独的课程。 第5A节年度登记费用的变动 (1)总督可以拟订一份书面文件来规定年度登记收费金额,该金额可与原先须支付的年度登记收费金额不同。 (2)该文件应指出它将在制定后第一年及以后的年份中适用。 (3)该文件可以将所有教育服务提供方视为一个群体而规定一个费用金额,也可以按照不同种类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而规定不同的费用金额。 (4)部长大臣必须尽快地在国会众议院中将该文件副本列入议案。 (5)如果国会每一议院都通过了核准该文件的决议,那么,对于该文件涉及的每一类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其在相关年份中须支付的年度登记费用金额为在该文件中确定的数额,而非原先须支付的年度登记费用金额。 第6节最初登记收费 (1)教育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支付最初登记费用来获得注册。 注释:教育服务提供方在每次注册时都有义务支付最初登记费用。 (2)注册须支付的费用金额由公式计算得出,其中: 剩余月份指的是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注册后于该年剩余的完整月份数。 注释:在1998年及以后的年份中,收费金额将根据第7节的规定由指数调整因素来确定。 第7节收费金额指数化 (1)本节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在1997年以后的年份中须支付的最初登记费用金额。 (1A)本节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确定在2001年以后的年份中须支付的年度登记收费金额,除非该年是第5A节特别文件适用后的第一年。 注释:上述例外原因是该年指数调整因素可能性在制定该文件时就被考虑到,所以不需适用本节的规定。 (2)第5节第(2)条表格中的每一收费金额,或根据第5A节规定生效的文据,以及第6节第(2)条公式中详细规定的金额在本年度中都将通过上一年度中的收费金额乘以根据公式计算出的指数调整因素的方式进行调整,其中: “一季中的指数数字”指的是根据8个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计算出来并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发布的该季的所有类型消费者价格指数数字。 “先前的9月季度”指的是本年度上一年度中的九月季度。 “最近一个9月季度”指的是新近九月季度的上一九月季度。 (3)根据第(2)条计算出来的指数调整因素必须约整至三位小数(正处中间数的情形则上舍入)。 (4)根据第(2)条计算出来的数额必须约整至最邻近的整澳元数(在50分的情况下约整)。 (5)如果澳大利亚统计学家(不论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改变了消费者价格指数参考基数,那么,为了使本节在改变之后能适用,只能使用根据新的参考基数公布的指数数字。 第8节费用征收 年度登记费用和最初登记费用根据本节的规定征收。 第9节1997年度过渡安排如果该法案在1997年1月1日前没有生效,那么第5节第(1)条中的规定适用于1997年度。在该节中提及的“某年某月某日”指的是“本法案生效的日期”。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的注释 注释1:此次编纂的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包含1997年第18号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 所有与适用、保全或过渡时期条款相关的信息见表格A。 法案一览表 ┌──────────┬──────────┬──────────┬──────────┬──────────┐ │法案        │编号和年份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 ├──────────┼──────────┼──────────┼──────────┼──────────┤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1997年第18号    │1997年3月27日    │1997年4月24日    │(见第2节)     │ │记收费)法(1997) │ │          │ ├──────────┼──────────┼──────────┼──────────┼──────────┤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1997年第18号    │1997年4月24日    │1997年3月27日    │(见第2节)     │ │记收费)法(1997  │ ├──────────┼──────────┼──────────┼──────────┼──────────┤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最│2000年第166号    │2000年12月21日   │列表1(条款2)和列表│(见2001年公报第S175│ │终法案性和过渡法案)│          │          │2:2001年6月4日   │号(a))      │ │法(2000)     │ ├──────────┼──────────┼──────────┼──────────┼──────────┤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2000年第167号    │2000年12月21日   │2000年12月21日   │          │ │记收费)法(1997)修│ │正法(2000)    │ └──────────┴──────────┴──────────┴──────────┴──────────┘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是根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法(2000)列表1(第2条)修正,第2节第(4)条做出规定。 本法案其他条款的生效日期另经公布确定。 修正法案一览表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 │ 受到影响条款                   │ 如何影响                     │ ├─────────────────────────┼─────────────────────────┤ │第4节                       │ Am2000年第166号                 │ ├─────────────────────────┼─────────────────────────┤ │第5节                       │ Am2000年第167号                 │ ├─────────────────────────┼─────────────────────────┤ │第5节第(2)条注释                │ Rep2000年第167号                 │ ├─────────────────────────┼─────────────────────────┤ │ 第5节第(2)条注释1               │ Ad2000年第167号                 │ ├─────────────────────────┼─────────────────────────┤ │ 第5节第(2)条注释2               │ Ad2000年第167号                 │ ├─────────────────────────┼─────────────────────────┤ │第5A节                      │ Ad2000年第167号                 │ ├─────────────────────────┼─────────────────────────┤ │第7节                       │ Am2000年第167号                 │ └─────────────────────────┴─────────────────────────┘ 表格A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法(2000)(2000年第166号) 列表2 1、适用: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义务开始之日。 部长大臣必须公布开始之日。 (1)部长大臣应在公报上发布一则通知,详细说明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第19节、第20节和第21节中义务的起始之日,起始之日应至少在公布之日28天后。 (2)部长大臣应同时将该起始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 已录取学生信息的通知 (3)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第19节中的要求(提供已录取学生的信息)适用于与起始之日及以后被录取或将被录取的海外学生相关的于起始之日及以后发生的所有事件。 (4)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段第19节第(1)条(d)款和(e)款以及第19节第(2)条中的要求亦适用于与起始之日前被录取的海外学生相关的于起始之日及以后发生的所有事件。 学生签证违法的通知 (5)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第20节中的要求(向学生发出签证违法的通知)适用于起始之日或以后发生的所有违法情形。 档案保存 (6)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第21节中的要求(档案保存)适用于起始之日已被录取或将被录取的学生。 (7)但是,依据第(1)条规定的通知可规定一段期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给第21节中的要求生效时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者额外时间来满足该要求。 2、过渡期的注册登记 (1)依据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本条款生效之前已经生效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注册登记于此后继续生效,该登记被认为是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出的登记。 (2)如果依据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本条款生效之前的登记已经中止生效,新的登记于此后生效并被认为是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而产生的同样效力的中止。 3、过渡期的国家法典 国家法典可以规定一段期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以便给在该法典生效时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额外时间来满足该法典的要求。 4、适用 被通知的信托帐户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 (1)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有关被通知的信托帐户的要求继续适用,直到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5节生效时止,即便列表1中的法案事先已废除该要求。 (2)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有关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适用。 (3)但是,部长大臣可以在政府公报中公布通知,说明该要求可以从2002年开始适用。 (4)因此,有关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被通知的信托帐户的要求继续适用,直到以下两时间的较迟者止,即便本法案列表1已事先废除该要求: (a)2002年初; (b)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5部分生效之日。 5、过渡期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资金 (1)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课程费用在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要求停止适用之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2)课程费用在此后不再以信托方式持有。 6、过渡期的规章 规章可以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规定从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到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过渡期以及相关的过渡事项。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修正法案(2000)(2000年第167号法案) 列表1 11、修正法案适用 根据本列表制定的修正法案适用于计算2001年及其以后年份中的登记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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