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2000--全称 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注册登记和财务方面的规章)和1997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 第一部分移民资料信息的公布 1958年移民法 第二部分最终修正案 1958年移民法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20002000年第166号 本法旨在废除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和财务的规章)及相关事项。 [2000年12月通过]澳大利亚议会颁布 第1节简称 本法可被援引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2000 第2节生效日期 (1)本节和第1节于御准之日起生效。 (2)列表4中第1条在以下两时间中较迟者之后生效: (a)设立行政复议法庭的法案的第4节至第10节生效之时;和 (b)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第5节生效时; 注释:设立行政复议法庭的法案是指2000年行政复议法庭法或2001年行政复议法庭法。 (3)列表4中的其他条款在以下两时间中较迟者之后生效: (a)设立行政复议法庭的法案的第4至第10节生效之时;并且 (b)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第176节生效时; (4)本法的其他条款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5)但是,如果于御准之日起6个月内,本法的余下条款未能按照第(4)条的规定生效,则余下条款于该期间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第3节列表 依据第2节的规定,列表中特别规定的每一部法案按照其本身修正或废止的情况应在其所在列表中的适用条款里加以说明,并且列表中任何法案的条款都具有其本身规定的效力。 第4节定义(1)在本法中: “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指《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 “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与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6A节中的规定有着相同含义。 “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指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和财务规章) (2)本法中使用的其他术语与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列表1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废除 1、法案全文 废除该法案。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1997; 2、第4节 改“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和财务规章)”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2000 1、适用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义务的开始日期 部长大臣应公布开始日期 (1)部长大臣应在政府公报中公布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19节、第20节和第21节中规定的义务的开始日期。开始日期至少应在公布日期的28天后。 (2)部长大臣还应将开始日期的时间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每一个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关于已录取学生的详细通告 (3)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19节中的要求(关于已录取学生的通知)适用于所有在开始日期成为录取生或在该日之后成为录取生的个人身上发生的事件。 (4)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19节第(1)条(d)款和(e)款及第19节第(2)条中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所有在开始日期成为录取生或在该日之后成为录取生的个人身上发生的事件。 学生签证的通告 (5)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20节的要求(发给学生违法签证的通知)适用所有在开始日期或该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 档案保存 (6)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21节的要求(档案保存)适用于所有于开始日期之前已录取或将要被录取的学生。 (7)但是,依据第(1)条规定所发的通知可以规定一段期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以便给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第21节中的要求生效时有额外时间来满足此要求。 2、过渡期的注册登记 (1)依据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本条款生效之前已经生效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注册登记,继续生效,该登记被认为是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出的登记。 (2)如果在本条款生效之前依据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登记已经中止,那么新登记于中止后生效,该登记被认为是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出的具有同样效力的中止。 3、过渡期的国家法典 国家法典可以规定一段期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以便给在该法典生效时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额外时间来满足该法典的要求。 4、适用 被通知的信托帐户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 (1)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有关被通知的信托帐户的要求继续适用,直到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5节生效时止,即便列表1中的法案事先已废除该要求。 (2)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有关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适用。 (3)但是,部长大臣可以在政府公报中公布通告,说明该要求可以从2002年开始适用。 (4)因此,有关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被通知的信托帐户的要求继续适用直到以下两时间中较迟者为止,即便本法案列表1已事先废除该要求: (a)2002年初; (b)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5节生效之日。 5、过渡期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资金 (1)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课程费用在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要求停止适用之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2)课程费用在此后不再以信托方式持有。 6、过渡期的规章 规章可以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规定从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到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过渡期以及相关的过渡事项。 列表3 移民法的修正案 第一部分移民资料信息的公布 1958年移民法 1、在第488节第(2)条(a)款(v)项后插入: (vi)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vii)制定联邦、州或地区的立法。 2、在第488节(2)条末加入: (f)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授权部长大臣的某一下属为执行本法可以采取某种行动。 (g)授权联邦、州或地区的派出机构的某一指定工作人员为执行本法可以采取某种行动。 3、在第488节后插入: 488A通知其他相关派出机构。 (1)为了: (a)辅助有关提供方的规章;或 (b)给特殊学生或普通学生提供更方便的签证条件。 秘书可以按照本法将已获得或收到的资料信息发送给与提供方的规章相关或对此负有义务的联邦、州或地区的某一派出机构。 (2)但是,第(1)条的规定不能僭越第488节的规定。 注释:按照第488节规定,除非在限定情况下,否则活动记录的信息不得被公布。 (3)在本节中出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与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规定有着相同含义。 第二部分最终修正案 4、在第504节第(1)条末加入: (1)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符合本法的规章可规定其要求的或准许的有关事项。 列表4 行政法方面的更正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 1、第5节(法庭成员的定义) 改“行政上诉法庭”为“行政复议法庭”。 2、第176节第(1)条 改“行政上诉法庭”为“行政复议法庭”。 3、第176节第(2)条(a)款 改“依据1975年行政上诉法庭法的行政上诉法庭”为“依据设立该法庭的法案的行政复议法庭”。 4、第176节第(2)条(b)款 改“第28节”为“第57节”。 5、第176节第(2)条(b)款 改“包含原因的说明”为“缘由说明”。 6、在第176节第(2)条末加入: 注释:设立行政复议法庭的法案是2000年行政复议法庭法或2001年行政复议法庭法。 注释 [国务大臣在2000年8月30日众议院和2000年1月10日参议院上的二读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