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1997年第204号 该法案旨在征收移民代理的个人登记的续订费用。 内容: 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1997年第204号 [1997年12月17日通过] 澳大利亚议会颁布: 第一部分 简称 本法可以被引称为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 第二部分 生效日期 本法于1998年3月21日开始生效 第三部分 定义 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 某一财政年度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由第七部分规定其含义。 “登记代理”与1958年移民法第三部分的规定有着相同的含义。 第四部分 费用征收 从1998年3月21日起(含21日)开始征收作为个人代理登记的续订费用。 第五部分 谁必须付费? 凡登记续订的个人须付费用。 第六部分 付费金额 1、个人登记的续订费用的金额由约束该类个人的法规规定。 2、法规可以针对登记续订的不同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数额(包括零数额)。 3、法规不能规定超过费用限额的数额。 第七部分 什么是费用限额 1、截止于1998年6月30日末的财政年度中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是1,100澳元。 2、计算下一财政年度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可以通过: (a)上一财政年度中的“费用限额”乘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i)根据细目三(3)中的公式计算出的指数调整系数; (ii)1.0;同时 (b)将乘积约整为5澳元的最小倍数(将带零的2.5澳元的倍数约整至与其相邻的较高的5澳元的倍数)。 3、关于指数调整系数的公式,其中: “消费者物价指数季期”是指终止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3个月时期。 “指数”是指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公布的各类消费者物价指数(是8个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值)。 4、指数调整系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三位,但是如果第四位超过4,则增加0.001。 5、当计算指数调整系数时: (a)仅使用根据最近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参考基数的指数;并且 (b)不使用用来代替先前公布指数的指数数字(除非被代替的数字的公布是考虑到参考基数的变化)。 第八部分 规章总督可以针对第六部分制定规章。 [国务大臣在1997年10月1日众议院和1997年11月11日参议院的会议上的二读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