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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6]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06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2006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市政府2006年5月19日“三夏”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乡市2006年夏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新秸组〔2006〕1号),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三夏”、“三秋”期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三夏”、“三秋”期间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效能监察的对象 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负有专项职责的其他科级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责任制及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有关人员是否按照要求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工作完成情况。即:按照新政文〔2002〕5号文件规定,是否全面完成农作物秸秆禁烧任务,是否按要求完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六项指标。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金相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监察局副局长丁庆春、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念钊担任;成员有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正科级组织员李国庆、市环保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书记秦元昭、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田民生、朱莉萍。 五、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夏、秋两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结束后,分别由效能监察组对各县(市)、区及监察对象完成任务情况做出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文件,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完成任务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直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同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照有关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的市督查组及其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将效能监察对象的奖惩材料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把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单位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级监察机构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效能监察组,加大效能督查力度,对出现焚烧秸秆问题的,必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三)市各督查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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