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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经济外交委员会运营规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目的 本命令的目的为:根据经济外交委员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外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运营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审议事项 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1、为实施经济开发计划而制定和实行经济外交政策的相关事项; 2、为了完成出口目标而制定和实行经济外交政策的相关事项; 3、为了提高国际联系以及合作关系而制定和实行经济外交政策的相关事项; 4、海外资源开发和确保的相关事项; 5、对外资本以及技术合作的相关事项; 6、对外经济、通商、航海以及国际运输的相关事项; 7、海外投资以及事业投资的相关事项; 8、使节团以及调查团的派遣与接受的相关事项; 9、对国际经济事项与海外市场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使用的相关事项; 10、海外派遣驻在官以及民间驻在员活动和业务协助的相关事项; 11、其他外务部长官认定为必要的事项以及关系院、部、处、厅议长(以下简称“关系机关”)邀请的事项。 第三条:定期会议 1、每月第二周或第三周内召开定期会议。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在其他时间开会。 2、委员长在会议前,3天内向各个委员通知定期会议的时间、场所以及审议案件。 第四条:临时会议 1、委员长认为有必要开会或关系机关要求时,召开临时会议。 2、临时会议召集程序,遵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紧急状况或发生不得已情况时例外。 第五条:议案的提出 1、议案分为报告事项和议决事项。 2、委员会定期会议中商榷的议案制作20份,在每月第一周内提交外务部。紧急议案例外。 第六条:代理出席 因发生不得已事项,公务员委员不能出席委员会时,由副职代理出席。 第七条:会议录 1、由干事编制会议录。 2、委员会把根据第一项编制的会议录发送给各个委员。 第八条:对议决事项的措施 外务部长官应把议决事项通知给相关机关,相关机关接受通知后,应向外务部长官通知与此相关的措施内容。 附则:《第八十一号, 1973.8.24》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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