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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机关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渝府法[2006]1号)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社会服务、权益保护、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 二、清理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原则,上级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代局拟定的部门负责清理,分局(工作站)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分局(工作站)负责清理,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清理。 三、清理中发现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废止意见,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出修订意见,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和机关各处室、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要求在8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向局政策法规部门送交清理情况的书面资料。内容包括清理件数及发布时间、发现与《若干意见》抵触的件数和具体条款内容、处理意见等。 附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略)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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