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变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主体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标准的报告》(新财资管〔2006〕2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的复函》(新财综〔2003〕5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年检实行了网络管理、并配发了管理软件,因此,同意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收取的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原50元调整为80元/证。此收费标准中已包含证书、各类表格、资料软件等。
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不得收取国有资产产权证登记费。
三、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