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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晋建办字[2006]2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市政局、园林局、环卫局、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现将《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切实做好我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安排部署,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坚决纠正建设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依法查处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势头,不断铲除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省建设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实现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二是与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查办案件及查处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商业贿赂案件相结合;五是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4、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此项工作。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净化我省建设市场环境,使各项业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时刻提醒和要求自己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把治理商业贿赂贯彻落实到业务工作全过程中。 5、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明确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明确发生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突出解决关系建设事业改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确保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走过场。 二、重点部位、环节和行为主体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重点部位是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验收等环节上;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二)行为主体: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管理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人员;三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三、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方案。首先要做好自身的自查自纠。其次,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总体时间要求在2006年12月15日之前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2006年5月30日之前结束) 一是广泛宣传,营造治理商业贿赂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简报、板报、内部网等舆论宣传工具,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省建设系统形成健康的商业文化。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促进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同时,还要宣传一批廉洁自律的优秀干部,宣传那些能够真正坚持洁身自好的优秀干部以及能够顶得住商业贿赂的优秀干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通过开办政风行风热线、进行公开承诺、开展听证对话、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依法依纪查处各类投诉和典型案件、组织群众直接评议等工作,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创优发展环境。 二是召开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安排部署大会。明确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研讨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选择有代表性的建设主管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人人有责”的理念。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澄清错误观念,准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公开举报电话。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的举报电话为(0351-3580083)。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5月30日之前向社会公开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 (二)对照检查,查找突出问题(2006年8月30日之前结束) 1、检查方式。一方面是自查,深挖思想根源,相对集中时间,弄清楚本单位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划、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深入查找问题。另一方面,采取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业务关联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内容。各有关单位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充满信心;二查行为,企业在各类经营活动和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查找经营、财务、购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行政机关要从制度建设方面认真查找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3、梳理问题。对自查的问题进行分门别类地归纳整理,通过梳理,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的重点。 (三)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2006年11月15日之前结束) 各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及时作出处理。凡能够立即处理的,要马上处理;不能够立即处理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计划,并落实人员、落实时间。 (四)抓好整改,巩固成果(2006年12月15日之前结束) 各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既要有整改内容,又要有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凡能够立即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制定措施见成效;不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人员、落实时间。最后要将整改的情况进行梳理,以新闻媒体、网站等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公布。 各单位要根据自查情况,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管理办法,各企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工作调研,深入实际,了解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尤其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效果不好的,监督其重新进行整改。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工作好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扬。总结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做法,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2006年12月30日之前将本行业、本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汇总后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 四、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拓宽案件渠道。注重从行业自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渠道作用,通过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开通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畅通案件线索渠道,同时注意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对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建立健全投诉举报长效机制。 (二)严肃查处案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及时立案查处。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发挥威慑作用。严肃查处建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依法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曝光重大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作用。 (三)加强办案协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要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责任,形成办案合力。 (四)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讲求策略,宽严相济,实现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坚决纠正和防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又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说清情况并认识错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五、建立健全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行政认可法》,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类企业实行动态化监管。大力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科学分解执法责任,制定《建设厅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建设厅机关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建设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 修订《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方式的改革,加大工程担保和工程项目代建制度的推进力度。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快城市管理的机制体制创新,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 (三)全力打造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 加快建设“建筑市场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动态管理。对那些违反建设市场公平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四)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控机制 督促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内部制度,制定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依法经营,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必须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教育引导各单位成员尤其是部门负责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从大局出发,开拓创新,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建设厅已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稽查办,并做到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尽快结合本部门实际,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按照“行业指导监督,单位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所属单位、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建设厅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建民(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李俊明(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唐桂莲(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张立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任在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郝培亮(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李锦生(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赵建宏(厅党组成员、重点办主任) 赵友亭(厅助理巡视员) 路长青(厅办公室主任) 刘玉坤(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成宏(厅计财处处长) 张新民(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郭廷儒(厅规划处处长) 闫晨曦(厅城建处处长) 张海(厅村镇处处长) 冯占雄(厅房地产业管理处处长) 郝增元(厅科技发展处处长) 顼连斌(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处长) 符里刚(厅人事处处长) 张珍(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刘铁锁(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刘继承(厅重点办副主任) 赵富英(厅房改办主任) 刘跃生(厅稽查办主任) 王富光(厅客运处处长) 郭瑜(厅标定站站长) 梁建民(厅质量站站长) 姚少峰(厅安全站站长) 武双河(厅招标办主任) 许立新(厅设计审核室主任) 温贵云(厅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稽查办,承担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刘跃生,副主任:刘铁锁、薛增瑞,成员:张培泉、李国红、朱娟芳、乔凤梧。 (二)完善机制 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定期信息报告制度,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建设厅,并及时上报重点情况和大案要案。省建设厅也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和指导,并加强对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定2个市建设主管部门和10个企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单位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各单位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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