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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继续查封是否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6]粤高法立复字第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湛中法立请字第1号《关于财产保全继续查封是否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财产保全继续查封应否收费均未作规定。因原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已经收取了财产保全费,继续查封是对原查封行为的续期,不管是否需要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都不另行再收费。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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