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在此次重印中包括下表所列的No. 66, 1955修正案: ┌──────────────┬────────┬──────┬────────────────────┬──────────┐ │ 法案 │ 编号和年代 │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留或过渡条款│ │ │ │ │ │ │ ├──────────────┼────────┼──────┼────────────────────┼──────────┤ │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66, 1955 │1955.11.4 │1955.11.4 │ │ │ │ │ │ │ │ ├──────────────┼────────┼──────┼────────────────────┼──────────┤ │1961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69, 1961 │1961.10.24 │1961.10.24 │ │ ├──────────────┼────────┼──────┼────────────────────┼──────────┤ │1963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52, 1963 │1963.10.18 │ 见注释2 │ │ ├──────────────┼────────┼──────┼────────────────────┼──────────┤ │1966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36, 1966 │1966.9.12 │ 1966.9.12 │ │ ├──────────────┼────────┼──────┼────────────────────┼──────────┤ │1973年成文法修正案 │216, 1973 │1973.12.19 │1974.7.25 │Ss. 9 (1)和10 │ │ │ │ 1973.12.31 │ │由20,1974修正 │ │ │ │ │ 1973.12.31 │ │ └──────────────┴────────┴──────┴────────────────────┴──────────┘ (a)此次援引由《1905年公司成立修正案》和《1976年法案援引法案》提供。 法规一览表 项目 1、简称 2、生效 3、解释 4、澳大利亚的国际金融公司会员资格 5、股本的认缴 6、规定 目录 第一目录 国际金融公司协议条款 第二目录 第21号决议 第三目录 第56号决议 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全称 一项批准国际金融公司接受澳大利亚作为成员的法案以及为此相关目的国际金融公司的法案 第1节简称 1、本法可称为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1* 见本章第一条的注释。 第2节生效 2、本法应于获得王室批准之日起开始施行。*1* 见本章第一条的注释。 第3节解释 由No. 36, 1966, s. 3取代 3、本法中,“协议”指本法第一目录列出的国际金融公司的协议条款,其根据本法第二目录和第三目录公布的决议修改,即根据上述条款中的第VII条被采纳为决议的内容。 第4节 澳大利亚的国际金融公司成员资格 由No. 36, 1966, s. 3取代 4、根据协议设立的澳大利亚成为国际金融公司成员资格已被批准。 第5节股本的认缴 5、根据协议条款II中第3节(a)款,作为提供澳大利亚认缴国际金融公司股本必需的资金(即,相当于二百二十一万五千美元的澳大利亚货币)应由统一财政收入基金支出。该资金应据此划拨。 第6节规定 6、*2*(1)首席行政长官可作出执行或实施协议的规定,且特别是执行或实施有关法律地位、豁免权与特权的协议条款第VI条。 (2)所作出的规定尽管与法律或根据法律有效的文件不一致,其仍应有效。 *2*第6节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第3节修改 1963年法案。该法案第2节规定如下: 2、本法应于公告规定之日起生效。” 日期不固定于1980年10月31日,且第3节规定的修正案未合并入此再版本。第3节在下文阐述。 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目录1 标题由No. 69, 1961取代 目录 第一目录根据No. 216, 1973(根据No. 20, 1974修改),s. 3修改。 第一目录 第3节 签定本协之议政府同意如下条款: 引文 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按下列条款建立并经营业务: 条款I 宗旨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通过鼓励会员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会员国的生产性私营企业的增长,来促进经济发展,并以此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各项活动。为实现这一宗旨,公司应: (i)同私人投资者联合,帮助那些能通过投资,对会员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生产性私人企业,在其不能以合理条件取得足够私人资本的情况下,对其建立、改进及扩大提供资金,而无须有关会员国政府担保偿还。 (ii)设法寻求并使投资机会、国内外私人资本、以及有经验的管理技术结合;并且 (iii)设法鼓励,并为此创造有利的条件,使国内外私人资本向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 公司的一切决定,应受本条款各项规定的制约。 第II条会员国资格和资本 第1节会员国资格 (a)公司的创始会员国应是附录A所列的那些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并在第IX条第2节(c)款规定的日期或在此日期以前同意成为公司会员国者。 (b)银行的其他会员国,得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成为本公司会员国。 第2节资本 (a)本公司的法定资本总额应为$100,000,000美元。 (b)法定资本总额分为100,000股,每股面值一千美元。未被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购的任何股份,按本条第3节(d)款规定,可以被继续认购。 (c)任何时候法定的资本总额均可由理事会按照下述条件增加: (i)经投票的过半数决定,如此种增加是为了使创始会员国以外的会员国能首次认股而有必要增加股份发行量的话。但是,按本款规定增加的任何法定资本,其总额均不得超过10,000股; (ii)其他任何情况,都必须由总投票权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d)如按上述(c)款(ii)项规定增加法定资本,则每个会员国,在公司决定的条件下,均应有合理的机会认购一定数额的增加股本,其比例应相当于该会员国至那时为止在公司资本总额内的认股比例。但是,会员国没有义务认购所增股本的任何部分。 (e)凡非首次认股或按上述本节(d)款规定认股而发行股份,需经总投票权的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 (f)公司的股份只能由会员国认购,并只能对会员国发行。 第3节认购 (a)每个创始会员国应认购的股份数,列在附表A会员国名下。其他会员国认购的股份数,应由本公司决定。 (b)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购的股份应按面值发行。 (c)创始会员国的首次认股应按本条款第IX条第3节(b)款规定,在公司开始营业之日后三十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会员国之日后三十天内全数缴清,依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或在公司决定的此后某个日期缴清。在公司催缴后,应按公司规定的(一或几个)缴付地点,以黄金或美元缴付。 (d)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以外供认购的股份,其价格和条件,应由公司决定。 第4节责任的限度 会员国不因其为会员国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5节股份转移和抵押的限制 公司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或使之负担任何形式的债务,它只能转让给公司。 第Ⅲ条经营 第1节提供资金的业务 公司可以其资金对会员国领土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进行投资。该企业内有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利益,并不排除公司在那里进行投资。 第2节提供资金的形式 (a)公司的资金不应该以股本的形式进行投资。在前述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情况,用它认为适当的(一或几种)形式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投资的持有人分享利润,以及认购股本或把投资转换成股本的权力的那种投资。 (b)公司本身不得运用认购股本或把投资转换成股本的任何权力。 第3节经营原则 公司的业务经营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i)公司不得对它认为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足够的私人资本的地方进行资助; (ii)公司不应资助任何一个会员国领土内的企业,如果这个会员国反对这种资助; (iii)公司不应强加条件,规定它所资助的款项必须在特定国家的领土内使用; (iv)公司对它所投资的那些企业不得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 (v)公司在考虑了企业的需要、公司承担的风险,以及正常情况下,私人投资者因提供类似资助而取得的条件后,可以以它认为适当的条件进行提供资金; (vi)公司得在任何适宜的时候,以令人满意的条件,采取将投资售给私人投资者的办法,设法使资金循环周转; (vii)公司应设法保持其投资合理的多样化。 第4节利益的保护 公司的任何投资万一发生实际的或可能的拖欠,或公司所投资的企业确实或可能无力偿清债务时,或发生公司认为有可能危及此种投资的其他情况时,本协定不得阻止公司采取它认为必要的行动,行使必要的权利,以保护其利益。 第5节某些外汇限制的应用 公司在任何会员国领土内,根据本条第一节规定进行投资而由公司收入或应付给公司的资金,不能单因本协定任何规定而不执行该会员国领土内普遍实施的外汇限制、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6节其他业务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的业务外,公司还有权: (i)借入资金及因此而提供它所决定的附属担保或其他担保;但在会员国市场上公开出售其有价证券以前,公司应获得该会员国及证券以其货币计价发行的会员国的批准; (ii)将贷款业务所不需要的资金,按公司的决定投资购买债券,并将公司为退休金或类似目的而持有的资金投资于可以买卖的有价证券,所有这些都不受本条的其他节的规定限制; (iii)担保公司已经投资的有价证券,以利其销售; (iv)买卖它所发行或担保的或它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v)行使随其业务而产生的,为了进一步实现其目的所需要或可行的权力。 第7节货币的估价 当根据本协定,有必要用另一种货币来估量任何一种货币价值时,这种估计工作应在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由公司合理加以确定。 第8节证券上的说明 凡公司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应在其票面上显著说明,该项证券并非银行的债务,或者除非在证券上明确说明,也不是任何政府的债务。 第9节禁止政治活动 公司及其官员不应干预任何会员国的政治事务;他们的一切决定,也不应受有关会员国的政治性质的影响。他们的决定只应依经济方面的考虑而定,此种考虑应公平权衡,以期达成本协议所阐明的宗旨。 第IV条组织与管理 第1节公司的结构 公司应有一理事会、一董事会,董事会主席一人、总经理一人以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司所规定的职责。 第2节理事会 (a)公司一切权力都归理事会。 (b)凡银行会员国又是公司会员国者,其指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依其职权,同时应是公司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除在理事缺席外无投票权。理事会应选一理事为理事会主席。如果某会员国已停止为公司的会员国,则其所任命的理事和副理事亦应停止其职务。 (c)理事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其任何权力,但下述权力除外: (i)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决定接纳其入会的条件; (ii)增加或减少股本; (iii)暂停一会员国资格; (iv)裁决因董事会对本协定所作解释而产生的异议; (v)和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合作办法(临时性和行政性的非正式安排除外); (vi)决定永远停止公司业务和分配其资产; (vii)宣布红利; (viii)修改本协定。 (d)理事会应每年举行年会一次,经理事会规定,或董事会召集,亦可召开其它会议。 (e)理事会年会应和银行理事会的年会结合举行。 (f)理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总投票权。 (g)公司可决定建立一种程序,使董事会对某一特定问题可采取不召开理事会的方式而获得理事的投票。 (h)理事会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董事会,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规则和规章以开展公司业务。 (i)公司的理事副理事担任职务均无报酬。 第3节投票 (a)每一会员国应拥有250票,另按每持有一股增加一票投票权。 (b)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公司一切事务均由过半数投票决定。 第4节董事会 (a)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为此目的,董事会应行使本协定授予或由理事会委托的一切权力。 (b)公司的董事会依其职权应由银行的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应是: (i)由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指派;或 (ii)至少有一个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在选举中投票使之当选。 每个银行执行董事的副职依其职权也是公司的副董事。如果指派董事的会员国或投票使他得以当选的所有会员国已停止为公司会员国,此董事应即停止其职务。 (c)凡系银行的派任执行董事的公司董事,享有任命他的会员国在公司内应有的投票权。凡系银行选任执行董事的公司董事,应享有在银行选举中使之得以当选的协会会员国在协会中应有的投票权。每一董事应有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 (d)董事缺席时,由其指派的副董事全权代行其全部职权。当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 (e)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过半数,并行使至少二分之一总投票权的董事。 (f)理事会会议应按公司业务需要,时时召集。 (g)理事会应制定章程,使无权指派银行执行董事的公司会员国能派出代表,在讨论该会员国的请求或与该会员国有特殊影响的事项时,出席公司董事会的任何会议。 第5节主席、总经理和职员 (a)银行的行长依其职权也是本公司董事会的主席,但是,除非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外,他没有投票权。他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但在此种会议上无投票权。 (b)公司的总经理应该由董事会主席提名,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该是公司执行人员的负责人。总经理在董事会的引导以及董事会主席的监督下,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在他们的总控制下,负责公司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命、组织和辞退。总经理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不得在会上投票。总经理根据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停止其职务。 (c)本公司的总经理、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完全对公司而不对其他当局负责。公司各会员国应尊重此种职责的国际性,在他们履行职务时,不应试图影响他们中的任何人。 (d)在任命公司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最重要的,应视其是否能达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的标准而定,并应注意尽可能按最广泛的地域范围录用人员的重要性。 第6节与银行的关系 (a)公司应该作为独立于银行的实体,公司的资金与银行的资金保持独立与分开。公司不应从银行借入资金或向银行借出资金。本节的规定,并不阻止公司和银行就有关设施、人员和提供服务方面的事项,以及一方组织代表另一方组织垫付的行政费用的偿付事项作出安排。 (b)本协定不得使公司对银行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或使银行对本公司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 第7节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公司应通过银行,与联合国作出正式的安排,并可与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作出此种安排。 第8节公司所在地 公司的总办事处应和银行的总办事处设在同一地点。公司也可在会员国的领土内设立其他办事处。 第9节存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作为公司保存该会员国的货币和公司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会员国无中央银行,则应为此目的指定公司所同意的其他机构作为存款机构。 第10节通讯渠道 每一个会员国都应当指定一个适当的权威机构,即便于公司就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问题与其取得联系。 第11节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a)公司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明已经审核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向会员国发布一种说明公司财务情况简报和表示公司业务经营结果的损益计算书。 (b)公司认为对其执行任务有利时,得发表其他这类报告。 (c)本节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的复本,均应分发给各会员国。 第12节红利 (a)理事会应时时确定,在适当提出储备金后,哪一部分公司的净收益和盈余应作为红利分配给会员国。 (b)红利应按会员国持有的股金按比例分配给会员国。 (c)红利应按公司决定的办法,用一种或几种货币分配给会员国。 第V条会员国退出;暂停会员国资格;停止营业 第1节会员国退出 任何会员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公司总办事处退出公司。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退出应即生效。 第2节暂停会员国资格 (a)如果一会员国不履行任何对公司的义务,公司得经过半数理事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表决,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该国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以同样的过半数表决恢复其会员国资格外,即应自动停止为本公司会员国。 (b)在暂停会员国资格期内,会员国除有退出权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将继续承担其全部义务。 第3节暂停和终止银行会员国资格 任何暂停或终止银行会员国资格的会员国,应分别自动暂停或终止在公司内的会员国资格。 第4节已停止为会员国的政府之权利和责任 (a)当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它对所欠公司的债款仍然承担责任。公司应按本节规定,安排购回该政府的股份资本,作为清理其帐目的一部分。但是,除本节和第VⅢ条(c)疑规定者外,该政府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其他权利。 (b)公司和该政府可在与当时情况适宜的条件下,协商购回该政府的股份资本,而不必考虑以下(c)款规定。该项协议除解决别的事项外,可为该政府所欠公司的全部债务进行最后清算。 (c)如在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后六个月,或公司和政府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还未达成此种协议,则该政府股份资本的购回价格应按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在公司帐面上所表现的价值计算。购回股份资本应遵从以下条件: (i)根据该会员国政府交出其股份的时间,并考虑到公司的财务状况,由公司随时支付购回的股款,至于如何分期,何时支付,及用哪(几)种货币,由公司合理决定; (ii)只要该会员国政府或其任何代理机构对公司负有一定金额的债务尚未偿清,公司可扣留应付该会员国政府而未付的股份金额。此项金额,可以按由公司决定,待其到期应付时,用作抵销该会员国政府欠付公司的金额; (iii)如果公司按第Ⅲ条第1节进行,并在该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还拥有的投资遭到了净亏损,且亏损总额超过那天备有的准备金总额,则该政府在接到要求时,应即付还一笔金额,如果决定购回价格时已把此项亏损考虑在内,则应从该政府股金的购回价格中减去该笔金额。 (d)按本节规定,为购回会员国股金而应付给会员国政府的任何金额,均不得在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后六个月内支付。如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后六个月内,公司根据本条第5节停止业务,则该会员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应按该第5节规定确定,该会员国政府除无投票权外,按第5节规定的目的,仍应被视为公司的一个会员国。 第5节中止营业和清理债务 (a)公司可经过半数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理事表决,可永远停止业务。公司停止业务后应立即停止其一切活动,但与有秩序地变卖、保存和保管公司资产及与清理债务有关者除外。在上述债务清理和资产分配最后完毕以前,公司应继续存在,公司与会员国相互之间根据本协定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应继续有效。但会员国不得被暂停会籍或退出;公司资产除按本节规定外,不得分配给会员国。 (b)在对债权人的所有债务都已偿清或作好偿清准备,且理事会已以过半数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理事表决进行分配以前,不得将公司资产因其认购公司股份而分配给会员国。 (c)公司应执行前款规定,将公司资产按会员国持有的股金所占比例分配给会员国;就任一会员国来说,首先应清理公司对该会员国所有未收回的债权。至于资产何时分配,用哪种货币,用现金或用其他资产,均应按公司认为公平的办法确定。分配给各会员国的资产类型或所用货币种类,不必一致。 (d)按本节规定,接受公司分配资产的任何会员国,就该项资产而言,应享受与公司在分配前所享受的同等权利。 第VI条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 第1节本条目的 为使公司履行其被付托的职责,应准许公司在每个会员国境内享有本条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 第2节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应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特别是有权: (i)签订合同; (ii)取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 (iii)进行法律诉讼。 第3节公司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 只有在公司设有办事处,指定可收受传票或诉讼通知书的代理机构,或业已在该地发行或担保证券的会员国境内有权受理的法院,始得受理对公司提出的诉讼。但会员国及代表会员国或承受会员国权利的个人,皆不得提出诉讼。公司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处,为何人所保管,在对公司最后审判未作出前,均免受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 第4节资产免受扣押 公司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处,由何人所保管,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 第5节档案的豁免 公司的档案不受侵犯。 第6节资产免受限制 公司的一切财产和资产,在执行本协定所规定及根据本协定第Ⅲ条第5节及本协定其他规定而经营的业务,在所需的范围内,应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以及延缓偿付办法之限。 第7节通讯特许权 各会员国对公司的公文函电应与处理其他会员国的公文函电同等对待。 第8节官员和雇员的豁免权和特权 公司所有理事、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 (i)在执行公务中,应豁免法律诉讼; (ii)倘非当地本国公民,则所享受的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办法和兵役义务豁免权,以及在外汇限制方面享有的便利,应与会员国所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者相同; (iii)在旅游方面的便利,应与会员国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者相同。 第9节税收豁免 (a)公司及其资产、财产、收益及本协定授权其经营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均应豁免一切捐税和关税。公司对于任何捐税或关税的征收或交纳,均应豁免任何责任。 (b)公司的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如非本国公民、人民或其他性质的国民,其自公司所得的薪金及报酬,均应免纳税。 (c)对公司发行的债务凭证和证券(包括红利与利息),不论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课征: (i)仅因该项债务凭证或债券为公司所发行而课征之歧视性捐税;或 (ii)仅以其发行,可以支付或付款的地点或货币,或公司办事处或营业处的地点为法律根据而课税的捐税。 (d)对于公司担保的任何债务或证券(包括红利与利息)不论为何人所持有,均不应课征: (i)仅因该项债务或证券为公司所担保而课征之歧视性捐税; (ii)仅以公司办事处或营业处所在的地点为法律根据而课征的捐税。 第10节本条的适用 各会员国应在其境内采取必要行动,使本条文规定的原则能在其本国法律内生效;并应将已采取的具体行动通知公司。 第11节放弃 公司可斟酌情况,在它所决定的某种程度和某些条件下,放弃本条所给予的任何特许权或豁免权。 第VII条修正 (a)本协定可以由五分之三的理事并持有五分之四的总投票权表决,加以修订。 (b)虽有上述(a)款规定,但有关下列事项的修正案,须经全体理事同意: (i)第V条第1节所规定的退出公司的权利; (ii)按第II条第2节(d)款规定而取得的先买权; (iii)第II条第4节规定的责任的限度。 (c)任何修订本协定的建议,不论其为会员国、理事或董事会所提出,均应先通知理事会主席,由他提交理事会。当修正案被及时通过后,公司应正式通知全体会员国加以确认。修订案应在正式通知发出之日后三个月对全体会员国生效,但理事会另规定较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VⅢ条解释与仲裁 (a)凡任一会员国与公司间,或公司的会员国之间,对本协定规定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即提交董事会裁决。如该争议与某一无权指派银行执行董事的会员国有特殊影响时,该国得按第IV条第4节(g)款规定,派遣代表出席。 (b)如董事会已按上述(a)款规定裁决,任何会员国仍可要求将该争议提请理事会作最后裁决。在理事会未裁决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先按董事会的裁决执行。 (c)当公司与已停止为会员国的国家间,或公司在永久停止营业期间与会员国间发生争议时,该项争议应提交由三名仲裁人组成的法庭仲裁,其中一人由公司指派,另一人由有关国家指派,还有裁决人一人,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或由公司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力机关任命。裁决人在任何情况下有全权处理有关双方争议的程序性问题。 第IX条最后条款 第1节生效时间 本协定经持有不少于附录A所列的认股总金额的75%,并不少于三十个国家的政府签署,并按本条第2节(a)款规定交存证书后,应即生效。但生效日期不得早于1955年10月1日。 第2节签字 (a)签署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应将正式证书交存银行,说明业已依据本国法律,无保留地接受本协定,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 (b)各国政府自按上述(a)款交存证书之日起,即为公司会员国,但在本协定按本条第一节规定生效之前,各国政府均不得成为会员国。 (c)凡附录A所列各国政府,在1956年12月31日营业时间结束以前,可随时在银行总办事处签署本协定。 (d)本协定生效后,凡按第II条第1节(b)款规定,经批准取得会员国资格的各国政府,均可签署本协定。 第3节公司的开业 (a)当本协定按本条第1节规定生效时,董事会主席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b)公司在该会召开之日开始营业。 (c)在第一次理事会召开以前,除按本协定规定应保留给理事会者外,董事会可行使理事会的全部权力。 本协定在华盛顿签订。正本一份,保存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档案库内,银行在其协议下方签字说明,由其存放本协定;并将本协定按第九条第一节规定生效的日期,通知附录A所列各国政府。 附录A对国际金融公司股本的认股 ┌──────────────────────────────────────────────────────────────┐ │Amount Number of (in United Country Shares States dollars) │ ├────────────────────┬────────────────────┬────────────────────┤ │*9*澳大利亚 │2,215 │2,215,000 │ │ │ │ │ ├────────────────────┼────────────────────┼────────────────────┤ │奥地利. │554 │554,000 │ │ │ │ │ ├────────────────────┼────────────────────┼────────────────────┤ │比利时 │2,492 │2,492,000 │ │ │ │ │ ├────────────────────┼────────────────────┼────────────────────┤ │玻利维亚 │78 │78,000 │ ├────────────────────┼────────────────────┼────────────────────┤ │巴西 │1,163 │1,163,000 │ │ │ │ │ ├────────────────────┼────────────────────┼────────────────────┤ │缅甸 │166 │166,000 │ │ │ │ │ ├────────────────────┼────────────────────┼────────────────────┤ │加拿大 │3,600 │3,600,000 │ │ │ │ │ ├────────────────────┼────────────────────┼────────────────────┤ │锡兰. . . . . . . . . . . │166 │166,000 │ │ . │ │ │ │ │ │ │ ├────────────────────┼────────────────────┼────────────────────┤ │智利. │388 │388,000 │ │ │ │ │ ├────────────────────┼────────────────────┼────────────────────┤ │中国 │6,646 │6,646,000 │ │ │ │ │ ├────────────────────┼────────────────────┼────────────────────┤ │哥伦比亚 │388 │388,000 │ │ │ │ │ ├────────────────────┼────────────────────┼────────────────────┤ │哥斯达黎加 │22 │22,000 │ ├────────────────────┼────────────────────┼────────────────────┤ │古巴 │388 │388,000 │ ├────────────────────┼────────────────────┼────────────────────┤ │丹麦 │753 │753,000 │ ├────────────────────┼────────────────────┼────────────────────┤ │多米尼亚共和国 │22 │22,000 │ ├────────────────────┼────────────────────┼────────────────────┤ │厄瓜多尔. │35 │35,000 │ ├────────────────────┼────────────────────┼────────────────────┤ │埃及 . │590 │590,000 │ ├────────────────────┼────────────────────┼────────────────────┤ │萨尔瓦多 . . . . . . . . . . . │11 │11,000 │ │ . │ │ │ │ │ │ │ ├────────────────────┼────────────────────┼────────────────────┤ │埃塞俄比亚. . │33 │33,000 │ ├────────────────────┼────────────────────┼────────────────────┤ │芬兰 │421 │421,000 │ ├────────────────────┼────────────────────┼────────────────────┤ │法国. │5,815 │5,815,000 │ ├────────────────────┼────────────────────┼────────────────────┤ │德国. │3,655 │3,655,000 │ ├────────────────────┼────────────────────┼────────────────────┤ │希腊. │277 │277,000 │ ├────────────────────┼────────────────────┼────────────────────┤ │危地马拉 │22 │22,000 │ ├────────────────────┼────────────────────┼────────────────────┤ │海底 │22 │22,000 │ ├────────────────────┼────────────────────┼────────────────────┤ │洪都拉斯 │11 │11,000 │ ├────────────────────┼────────────────────┼────────────────────┤ │冰岛 │11 │11,000 │ ├────────────────────┼────────────────────┼────────────────────┤ │印度 . . │4,431 │4,431,000 │ ├────────────────────┼────────────────────┼────────────────────┤ │印尼 │1,218 │1,218,000 │ ├────────────────────┼────────────────────┼────────────────────┤ │伊朗. │372 │372,000 │ ├────────────────────┼────────────────────┼────────────────────┤ │伊拉克. . . │67 │67,000 │ ├────────────────────┼────────────────────┼────────────────────┤ │以色列 . │50 │50,000 │ ├────────────────────┼────────────────────┼────────────────────┤ │意大利. . . │1,994 │1,994,000 │ ├────────────────────┼────────────────────┼────────────────────┤ │日本. . │2,769 │2,769,000 │ │ │ │ │ ├────────────────────┼────────────────────┼────────────────────┤ │约旦 │33 │33,000 │ ├────────────────────┼────────────────────┼────────────────────┤ │黎巴嫩 . │50 │50,000 │ ├────────────────────┼────────────────────┼────────────────────┤ │卢森堡 │111 │111,000 │ ├────────────────────┼────────────────────┼────────────────────┤ │墨西哥 │720 │720,000 │ ├────────────────────┼────────────────────┼────────────────────┤ │荷兰 │3,046 │3,046,000 │ ├────────────────────┼────────────────────┼────────────────────┤ │尼加拉瓜 │9 │9,000 │ ├────────────────────┼────────────────────┼────────────────────┤ │挪威 │554 │554,000 │ ├────────────────────┼────────────────────┼────────────────────┤ │巴基斯坦. . . . . │1,108 │1,108,000 │ ├────────────────────┼────────────────────┼────────────────────┤ │巴拿马 │2 │2,000 │ ├────────────────────┼────────────────────┼────────────────────┤ │巴拉圭 . . . . . . . . . . . . │16 │16,000 │ │ . │ │ │ │ │ │ │ ├────────────────────┼────────────────────┼────────────────────┤ │秘鲁. │194 │194,000 │ ├────────────────────┼────────────────────┼────────────────────┤ │菲律宾 │166 │166,000 │ ├────────────────────┼────────────────────┼────────────────────┤ │瑞典 │1,108 │1,108,000 │ │ │ │ │ ├────────────────────┼────────────────────┼────────────────────┤ │叙利亚. . . . . . . . . . . . . . │72 │72,000 │ │ . │ │ │ │ │ │ │ ├────────────────────┼────────────────────┼────────────────────┤ │泰国 │139 │139,000 │ ├────────────────────┼────────────────────┼────────────────────┤ │土耳其 │476 │476,000 │ ├────────────────────┼────────────────────┼────────────────────┤ │南非共和国 │1,108 │1,108,000 │ ├────────────────────┼────────────────────┼────────────────────┤ │联合王国 │14,400 │14,400,000 │ ├────────────────────┼────────────────────┼────────────────────┤ │美国. . . . . . . │35,168 │35,168,000 │ │ . │ │ │ │ │ │ │ ├────────────────────┼────────────────────┼────────────────────┤ │乌拉圭. . │116 │116,000 │ ├────────────────────┼────────────────────┼────────────────────┤ │委内瑞拉. . . . . . . . . . │116 │116,000 │ │ . │ │ │ │ │ │ │ ├────────────────────┼────────────────────┼────────────────────┤ │南斯拉夫 │443 │443,000 - │ ├────────────────────┼────────────────────┼────────────────────┤ │总计:. │100,000 │$100,000,000 │ │ │ │ │ └────────────────────┴────────────────────┴────────────────────┘ 第二目录 由No. 69, 1961, s. 5增加 第二目录 第3节 第21号决议 协议条款的修正 鉴于公司协议条款不允许公司以股本的形式进行资金投资; 鉴于如果公司被授权进行此种投资,公司将更为有效的实现公司建立的目的; 鉴于,考虑到公司的本质和宗旨,公司认为可以宣布以下适当的公司政策:如果授予公司此种权力,公司应不得行使股东的投票权,除非公司认为公司必须行使该项权利; 鉴于董事会已向理事会建议修改公司的条款以授予公司以其资金以股本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规定在公司的指导下可以行使投票权; 现在,由此,理事会在此做出决定: 公司协议条款的第Ⅲ条第2节被删除,并由以下新的规定代替: 第2节提供资金的形式 公司可以以其资金以在当时条件下公司认为适当的形式(一种或几种)进行投资。 公司协议条款的第Ⅲ条第3节的第(iv)款做出如下修正: “(iv)公司对它所投资的那些企业不得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也不得为该目的或者其他公司认为属于管理控制范围内的目的而行使投票权;”。 第三目录 由No. 36, 1966, s. 4增加 第三目录 第3节 第56号决议 从世界复兴开发银行借款 鉴于董事会已向理事会主席通报了修改协议条款的提议;并且 鉴于主席已将该提议提交到理事会; 现在,因此理事会决定,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协议条款作以下修正: 1.从第IV条第6节内删除第二句话,即: “公司不应贷款给银行,也不应向银行借款。” 2.第Ⅲ条第6节(i)款中增加一句话,成为: “借入资金及因此而提供它所决定的附属担保或其他担保。但在会员国市场上公开出售其有价证券以前,公司应获得该会员国及证券以其货币计价发行的会员国的批准;如果银行贷款给公司或银行为公司担保,则公司未偿还的或由公司担保的借款总金额,如当时或其结果,将使公司从任何方面借入而未偿还的债务(包括所担保的债务)总额超过其足值的认股资本和公积金的四倍时,即不得再有增加;” 《1963年国际金融公司法》摘录 规定 《1963年国际金融公司法》摘录 3.《1955年-1961年国际金融公司法》第6节作以下修正,从分节(1)中删去“,且特别是执行或实施有关法律地位、豁免权与特权的协议条款VI”代之以“除第VI条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