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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分期付款)收费法1989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本法案适用于愿意依照《海外学生收费法1979》支付费用的非公民学生。 1、简略标题(1990年1月17日批准) 本法案被称之为《海外学生(分期付款)收费法1989》(部长于1989年12月21日在上议院作了第二次解释性发言)。 2、生效 本法案在1990年1月1日生效或视为生效。 3、征收法案被视为本法案 征收法案被视为本法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4、解释 在本法案中: “征收法案”指《海外学生费用征收法1979》; “首次付款日”,与征收法案第4条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分期付款的费用”,指本法案所征收的费用; “海外学生收费”指依照《海外学生收费法1979》所征收的费用; “二次付款日”,指与征收法案第4条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5、所征收的费用 若 (a)依照征收法案第4条的规定,海外学生的费用可以分成两次等额的分期付款来支付;并且 (b)已经支付了首次付款。 则对该学生的第二次分期付款予以收费。 6、收费费率 依照本法案而对第二次分期付款所征收的费用金额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的金额: CBR X ND X AO 365 “CBR”(共同体债券费率),指在向该海外学生征收费用的那一年的2月1日以百分比来表示的、三年期的共同体债券的费率; “ND”(天数),指第一次付款日和第二次付款日之间的天数; “AO”(未收回的余额)指海外学生费用的一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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