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版中的《海外学生收费规定》(依照《海外学生收费法1979》的规定生效),包括根据以下表格予以修正的1979年第289号成文法令。并根据《雇佣、教育和训练法1988》予以修正。该修正案亦包括在此版中。 成文法令表 ┌─────────┬────────────────┬────────────┬───────────┐ │年份和号码 │在公报上公告的日期 │生效日期 │除外条款和过渡条款的适│ │ │ │ │用 │ ├─────────┼────────────────┼────────────┼───────────┤ │1979 No. 289 │1979年12月24日 │1979年12月24日 │ │ ├─────────┼────────────────┼────────────┼───────────┤ │1980 No. 399 │1980年12月31日 │1980年12月31日 │ │ ├─────────┼────────────────┼────────────┼───────────┤ │1981 No. 283 │1981年9月30日 │1982年1月1日 │ │ ├─────────┼────────────────┼────────────┼───────────┤ │1982 No. 373 │1982年12月31日 │1983年1月1日 │ │ ├─────────┼────────────────┼────────────┼───────────┤ │1983 No. 286 │1983年11月25日 │1984年1月1日 │ │ ├─────────┼────────────────┼────────────┼───────────┤ │1983 No.344 │1983年12月30日 │1984年1月1日 │ │ ├─────────┼────────────────┼────────────┼───────────┤ │1984 No. 201 │1984年8月27日 │1984年8月27日 │ │ ├─────────┼────────────────┼────────────┼───────────┤ │1984 No.323 │1984年11月2日 │1985年1月1日 │ │ ├─────────┼────────────────┼────────────┼───────────┤ │1984 No 472 │1984年12月21日 │1985年1月1日 │ │ ├─────────┼────────────────┼────────────┼───────────┤ │1985 No. 352 │1985年12月20日 │1986年1月1日 │ │ ├─────────┼────────────────┼────────────┼───────────┤ │378 │1986年12月22日 │1986年12月22日 │ │ ├─────────┼────────────────┼────────────┼───────────┤ │1986 No.379 │1986年12月22日 │1986年12月22日(参见公报│ │ │ │ │1986年第S660) │ │ ├─────────┼────────────────┼────────────┼───────────┤ │1987 No. 311 │1987年12月22日 │1988年1月1日 │ │ ├─────────┼────────────────┼────────────┼───────────┤ │1988 No. 390 │1988年12月30日 │1989年1月1日 │ │ └─────────┴────────────────┴────────────┴───────────┘ 修正案一览表 Ad为加入或插入;am为修正; rep为废止; rs为废止且替代 ┌───────────┬──────────────────────────────────────┐ │受影响的条款 │受何种影响 │ ├───────────┼──────────────────────────────────────┤ │R. 2 │am. 1986 No. 379; 1988 No. 390 │ ├───────────┼──────────────────────────────────────┤ │R. 2A │ad. 1982 No. 373 │ ├───────────┼──────────────────────────────────────┤ │R. 3 │am. 1981 No. 283; 1982 No. 373;1983 No.286;1984 No. │ │ │ 323;1985 No. 352;1986 No. 379;1988 No. │ │ │ 390 │ ├───────────┼──────────────────────────────────────┤ │R. 3A │ad. 1985 No. 352 │ │ │ rep. 1986 No. 378 │ ├───────────┼──────────────────────────────────────┤ │R. 4 │am. 1982 No. 373;法案No. 80, 1988 │ ├───────────┼──────────────────────────────────────┤ │R. 5 │ad. 1980 No. 399 │ │ │am. 1986 No. 379;;法案No. 80, 1988 │ │ │rep. 1988 No. 390 │ ├───────────┼──────────────────────────────────────┤ │附表 │ad. 1982 No. 373; │ │ │rs. 1983 No. 344; │ │ │am. 1984 No. 201 │ │ │rs. 1984 No. 472;1985 No. 352;1986 │ │ │ No.378;1987 No. 311;1988 No. 390 │ └───────────┴──────────────────────────────────────┘ 条款一览表 规章 1、引言 2、解释 2A、被公告的课程 3、所收费用之减少 4、被同样对待的课程 附表 依本法案的目的而被公告的课程 1、引言 此规章称之为《海外学生收费规定》。参见本章第1条之注释. 2、解释 在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 “预备课程”指高等教育机构所提供的一组、一个主体或一系列的教育或培训科目或课程,该科目或课程之结束是注册其他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学科的先决条件。 “法案”指《海外学生收费法1979》. 2A、被公告的课程 附表中第2栏的条目下所确定的课程(该课程由第2栏中所对应的第3栏中的教育机构提供),依照法案之宗旨,被宣布为被公告的课程。 3、所征收的费用之减少 (2)若学生: (a)注册于该教育机构所提供的课程上,该课程的工作量等于或少于正常的全日制工作量的一半; (b)若某学生所注册的课程分学期,且第一学期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后开始,或者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完成最后的学期; (c)若学生注册的课程不分学期,则该课程的第一年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后开始,或者最后一年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完成; (d)注册于等于或短于6个月期间的预备课程; (e)所注册的课程由于组成该课程的科目在该年无法进行,其持续期间等于或短于6个月。 (f)所注册的课程不超过12个月,该课程在该年度开始,在下一年度结束; 依照本法案对注册所征收的费用减半征收。 (3)若某学生注册于以下课程: (a)在该年的6月30日或其前生效; (b)持续期间超过12个月,且 (c)在开始那个月份即告结束; 则对于在该年度开始的课程注册的学生,依照本法案的规定所征收的费用减半收取。 (4)若该学生被注册于以下课程: (a)在每年的6月30日后开始; (b)持续期间超过12个月; (c)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后结束; 则对于在该年度完成的课程注册的学生,依照法案的规定所征收的费用减半收取。 (5)在本规章,“课程”包括教育或培训或某单位或某主体的规定课程或其他任何课程或学科。 4、同样对待的课程 依照法案第7(2)款和第7A(3)款之宗旨, (a)若某学生在某年进行大学本科课程的学习,且在随后的一年该学生将完成大学本科课程之预备课程,则该大学本科课程应视为和预备课程一样。 (b)若某学生 (i)从某课程(在本项中称为“第一课程”)转移到另外的课程(在本课程中称为第二课程); (ii)第二课程是指该学生完成该课程所花费的时间,就象第二课程于注册第一课程时注册,完成该课程所花费的时间一样; 则第二课程应被视为与第一课程一样的课程。 (c)若 (i)在该学生成功完成大学本科教程后的那一年里(在本项指"第一课程"),该学生注册了可能授予学位的课程(在本项中指第二课程),并且 (ii)第一课程和第二课程是指,成功完成第一课程(该课程之后附随有第二课程)的学生,被认为持有与高等教育进行的单一学科或被公告的课程所授予的资格相同的资格,该第二课程应该被视为和第一课程一样。 (d)若: (i)注册于及格水平的课程之人,成为注册于优秀水平的课程之人; (ii)该学生注册于优秀水平上,并在随后的一年里成功地在及格的水平上完成了该课程,则优秀水平上的课程应被视为与及格水平的课程相同。 (e)若注册于优秀水平的学生变成注册于及格水平上,则该及格水平课程应该被视为与优秀水平的课程相同; (f)若 (i)某学生注册于规定的教育机构所进行的课程,该课程为可能被授予的硕士学位的研究课程; (ii)某学生在完成该课程之前,又注册了本条第(i)项所规定的课程之同一研究领域的课程(该课程可能被授予博士学位), 在被授予博士学位的课程,应该被视为于第一次所提到的课程相同。 (g)若某学生: (i)被注册于规定的教育机构所进行的课程,该课程可能被授予博士学位; (ii)在完成该课程之前,又注册了本条第(i)项所规定的课程之同一研究领域的课程,该研究课程可能被授予硕士学位; 则可能被授予硕士学位,而课程应该被视为与第一次提到的课程相同。 (h)若某学生: (i)成功地完成规定课程(在本项中称"第一课程"); (ii)在完成第一课程之后的一年里,又注册了规定的其他课程(本项称之为“第二课程”);并且 (iii)被第二课程所紧随的第一课程,包括依照《学生帮助法1973》的规定被批准的课程; 则被批准的课程应该被视为与第一课程相同。 附表(见于规定2) 第一部分 依本法案之宗旨,不涉及兼职学习的被公告课程: ┌──────┬──────────────┬────────────────────────────┐ │条款 │学习课程 │机构 │ ├──────┴──────────────┴────────────────────────────┤ │ 新南威尔士 │ ├──────┬──────────────┬────────────────────────────┤ │1 │文学士 │澳大利亚电影电视广播学院 │ ├──────┼──────────────┼────────────────────────────┤ │2 │传播学研究生 │澳大利亚电影电视广播学院 │ ├──────┼──────────────┼────────────────────────────┤ │3 │制图学准文凭 │巴瑟斯特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 │ ├──────┼──────────────┼────────────────────────────┤ │4 │创造艺术学准文凭 │阿盖尔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 │ ├──────┼──────────────┼────────────────────────────┤ │5 │视觉艺术准文凭 │阿盖尔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 │ ├──────┼──────────────┼────────────────────────────┤ │6 │戏剧艺术准文凭 │国家戏剧艺术学院 │ ├──────┼──────────────┼────────────────────────────┤ │7 │戏剧艺术研究生文凭 │国家戏剧艺术学院 │ ├──────┼──────────────┼────────────────────────────┤ │8 │脚病学准文凭 │悉尼技术学院 │ ├──────┴──────────────┴────────────────────────────┤ │ 昆士兰 │ ├──────┬──────────────┬────────────────────────────┤ │9 │艺术文凭 │昆士兰艺术学院 │ ├──────┼──────────────┼────────────────────────────┤ │10 │文学士 │昆士兰艺术学院 │ ├──────┼──────────────┼────────────────────────────┤ │11 │艺术学研究生文凭 │昆士兰艺术学院 │ ├──────┼──────────────┼────────────────────────────┤ │12 │艺术学文凭 │汤斯维尔技术和继续学院 │ └──────┴──────────────┴────────────────────────────┘ 第二部分 依本法案之宗旨涉及兼职课程的被公告的课程新南威尔士 ┌─────┬───────────────────┬────────────────────────┐ │条款 │学习的课程 │机构 │ ├─────┴───────────────────┴────────────────────────┤ │ 新南威尔士 │ ├─────┬───────────────────┬────────────────────────┤ │1 │医院管理准文凭 │汉密尔顿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 │2 │煤矿采掘准文凭 │科诺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 │3 │医院管理准文凭 │赖德(Ryde)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 │4 │园艺准文凭 │赖德(Ryde)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 │5 │健康和建筑测量准文凭 │悉尼技术学院 │ ├─────┼───────────────────┼────────────────────────┤ │6 │冶金学准文凭 │悉尼技术学院 │ ├─────┼───────────────────┼────────────────────────┤ │7 │旅行和观光业准文凭 │悉尼技术学院 │ ├─────┼───────────────────┼────────────────────────┤ │8 │评估科学准文凭 │悉尼技术学院 │ ├─────┼───────────────────┼────────────────────────┤ │9 │福利工作准文凭 │悉尼技术学院 │ ├─────┼───────────────────┼────────────────────────┤ │10 │冶金学准文凭 │伍伦贡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 │11 │采矿学准文凭 │伍伦贡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 │ 昆士兰 │ ├─────┬───────────────────┬────────────────────────┤ │12 │不动产估价准文凭 │ 袋鼠角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 │13 │应用科学(制糖技术)准文凭 │ 麦肯(Mackay)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 │14 │不动产估价准文凭 │ 昆士兰技术通信学院 │ ├─────┼───────────────────┼────────────────────────┤ │15 │工程学准文凭(电力和电子学) │ 汤斯维尔技术和再教育学院 │ └─────┴───────────────────┴────────────────────────┘